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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年來.隨著房地產調控的深入,房產稅逐步進入到人們視野中。由于房產稅改革涉及社會公平、稅制改革、利益分配等諸多敏感問題,對于開征房產稅,各方態度不一,對房產稅的實際效果尚存疑問。
甘肅天水的王女士夫婦都是高中老師,一個兒子在外上大學,2002年在當地買了現在的這套住房。“早就聽說要征房產稅,我認為人總要有個居住的地方,所以首套不該征,可以從第二套房起按面積征稅,這樣人們就不會再瘋狂買房了,剩下的房可以給真正需要房的人。”擁有一套住房的太原李女士也表示,不應該對首套住房進行征稅。“很多人都是攢了一輩子錢,就是為了住個大點的房子享受一下,好不容易買上還要交稅?如果按照平米數征,大家都不會愿意的。但對二套或多套征收,我沒有意見。”
畢業后在青島工作5年的新市民步先生,目前只擁有一套50多平方米的剛需房。“現在我們是三口之家,倒不擔心對存量房征收房產稅。但考慮到將來會有改善性需求,如果將來有能力再買一套房,可能就會超過人均面積,被迫納稅了。我們的選擇有兩個,要么現在就買二套房.要么今后增加家庭成員。無論是現在背房貸還是將來多付‘奶粉錢’,這兩個選擇都會大大增加我們的生活成本。”步先生盼望著,政府能僅對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征稅。“我想為我年邁的父母再買一套房,讓他們在青島頤養天年。”
擁有4套房產的私營企業主劉先生認為:“我們的錢也是自己實打實拼出來的,攢點房產也不容易。如果不能財產公示,不收貪官的稅,只收富人的稅,那改革就是在制造不公平。”合肥的張女士擁有3套住房,她表示:“不應該征房產稅,買幾套房是個人的權利,況且我的房也不是用來投資的。”
天津事業單位干部李明有兩套住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他表示,工薪階層房子占個人財產的比重非常大,收入有限,租金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現在我第二套房的房貸都沒還清,交稅加重了老百姓負擔。對我而言,要是收稅,我不能眼睜睜賠本,肯定要轉嫁到房租上去,這樣不僅難降低房價,反而會推高租金價格”。
另外,上海某公司職員劉女士也對目前增量試點方式提出不同意見,她認為,像自己這樣剛剛買房的其實是窮人,而作為房產稅征稅主體的富人早就買了房,按照試點做法,改善居住條件的正當訴求要交稅、享受了利益的富人卻不用,這既是一種“既得利益固化”,更是“劫貧濟富”。“是在制造新的稅收不公平”。
21世紀中國不動產副總裁及上海區域董事長張衛平認為,通過房產稅向擁有多套房產的業主征稅,提高業主持有房產的成本,可以抑制投資投機需求,逼出空置的住宅走向市場,從而調整樓市的供求關系,抑制房價。
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杰表示,房產稅最重要的意義是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和為城市公共服務提供長期融資。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政府應及時將對未來改革的基本考慮作必要的信息披露,給社會公眾吃定心丸,這樣原本站在反對方的一部分人會站在支持方。他指出,應免征第一套住房,以保障公眾生活必需。另外,在中國投資渠道稀缺的背景下,第二套房具有社會保險功能,相當于給自己買了商業性的社會保險,因此,應稅率應從輕。“所以總體來說,應免征第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稅率從輕,三套以及以上實行累進制高稅率。”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意見稿的出臺,為房地產稅開征提供了必要條件。他說,從各方面釋放的信息看,房地產稅開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沒有征收,其中一個重要障礙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沒建立起來。施正文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起草房地產稅的相關法律草案,最快2016年審議,2017年通過。此外,房地產稅征收可能賦予地方一定的自由度,各地依據自身情況決定開征時間和細節。
5.在國外,不動產登記制度已實施多年,這一制度在讓不動產信息公開透明化的同時,還成為了征收房產稅及國家反腐的“利器”之一。
諳熟德國房地產市場以及相關制度的張琳幫助許多國人實現了在德國的置業夢。她介紹說,購房人看中了房子之后,購房的程序正式開始。等到付款完畢之后就可以通知公證處了,這個時候才開始房屋的交接工作。整個過程走完之后公證處會到法院去正式辦理房產登記。
德國不動產登記的做法由來已久,其法律依據可以追溯到1897年生效的《土地登記條例》、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以及之后陸續頒布的一系列法律。一百多年以來,德國權利登記制度作為房地產交易的法律依據一直為人們所奉行。不動產權屬的變更必須登記,登記之后方才具備法律效力。
聯邦德國土地登記的執行機構是地方法院內設立的土地登記局。德國《土地登記條例》第1條即關于不動產登記機關及其管轄的規定,其中第l款是:不動產登記簿由地方法院(不動產登記局)統一掌管。
據介紹,德國房地產登記簿通常包含一份清單和三個分簿。有關房地產本身的情況諸如地點和面積,所有者的相關信息和房產獲取方式,使用負擔以及抵押權情況都有詳細記載。該登記簿是記載房地產權屬關系的權威文件。也是所有者財產關系的證明。房地產登記簿由德國當地法院負責管理并開放查詢。
由于公證機關的參與,交易自身以及交易方信息的準確性都能得到保障。張琳表示.由于購房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都會得到嚴格審查,在德國幾乎從來沒有聽說過在房產交易中使用虛假信息的事情。
新加坡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來源于英聯邦廣泛采用的托倫斯登記制度,這一制度隨著上世紀60年代新加坡土地所有權法案的生效而逐步取代原有的土地契約制。
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是一種制度嚴密、權責分明的登記制度,登記具有絕對的公信力。政府通過設立土地登記機構,專門負責土地登記事宜,所登記的土地或不動產,由政府擔保,保證其產權的權威與合法,而不是以雙方交易或轉讓契約合同為保證。已登記的土地及不動產,其權利人、土地面積、地塊位置、邊界及其相關權益等都經過政府登記機構的審核和認定,政府保證其準確、真實。
據了解,新加坡的電子系統在房產交易過程中,基本上可以做到讓所有人查到某一塊地契所在地塊的詳細信息,房主姓名、國籍等信息,這套房子在建好后有多少買家轉手,以及目前這套不動產有沒有相關貸款、按揭等信息。如果支付更多金額的信息費。甚至可以查到房子所在地塊的規劃圖,可以憑此判斷未來地鐵線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是否會影響到未來房子的發展。不光是房屋買賣的委托律師可以查到.房產中介可以查到,任何普通人都可以順利得到這些信息。就算你不精通電腦,到土地管理局,他們的工作人員也會很樂意給你提供這樣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能夠通過某一個房產查詢到業主信息,而反過來如果普通民眾要查詢某一個人名下有多少房產則是不被允許的。這涉及個人隱私,所以信息的公開也需要平衡。
日本的土地等不動產登記機關是在法務省內部的民事局下設立的。分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支局、派出所4種形式,并通稱為登記所。
《日本民法典》第177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除非依登記法規定進行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依據契據登記制度,由國家設置的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記載不動產物權狀況,以便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進行查閱。
日本的法務省實行的是直屬中央的垂直領導結構,法務局及其下屬機構都是法務省根據需要設置的,地方政府無權設置法務機構,各級法務機關的設置和其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不是相互一致的。法務省依據不動產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獨立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的干擾。
各登記所的土地登記業務根據《不動產登記法》第12條的規定由登記官負責辦理。登記官有兩種權力:一是書面審查權,即對提出的登記申請,查看是否符合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的多種登記要求:二是實際調查權,即實地查看申請人申報登記的不動產與事實是否相符。但依該法第13條規定,當登記官自己、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為登記申請人時,登記官則不能以其身份獨自辦理登記。該條規定,在這種場合,必須有已在該登記所進行了登記并且與登記申請人沒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成年人2人以上作保,方能進行登記。在此場合,登記官還應做筆錄,與作保人共同簽名蓋章。
登記簿謄本的交付和登記簿的查閱,都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根據《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簿可以公開查閱的原則,《登記手續費令》第3條規定了查閱的費用,如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的查閱費為200日元,地圖或建筑物所在圖的查閱費為每頁200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