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
自2003年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0年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強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迄今為止,全國共設立法律援助機構3693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總數達到1.4萬人;全國已經有91.7%的地方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據統計,近5年來,全國法律援助共辦理案件378萬宗,提供法律咨詢2514萬人次;這些受援群眾沒有因為經濟困難而被擋在法律的大門之外,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為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特殊群體的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2014山東事業單位考試備考過程中,對于熱點與技巧的了解與熟練,是考試取得高分的關鍵。
然而,對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為此,建議:
一是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實施10年,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和滿足發展的需要,許多新的問題亟須法律規范,如法律援助機構性質多種多樣,有的是行政機構,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參照公務員管理,有的是公益類事業單位等等,機構性質的不一致嚴重影響其功能的發揮;比如各地經費保障也參差不齊,越是貧困地區法律援助經費越沒保障,全國仍有近10%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還有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高,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不廣,法律援助的門檻過高等,使許多困難群眾、夾心階層不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這些都需要通過制定《法律援助法》加以解決。
二是整合各方面資源,構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主要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在承擔,但工、青、婦、殘聯等社會組織和某些民間團體、法律援助基金會等也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因此,我們應該通過制定《法律援助法》,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并整合政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法律援助資源,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形成合力,完善法律援助體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三是加強專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和增加經費保障。目前,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和經費遠遠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舉例說,600萬人口的香港,法律援助專職人員達521人,而1500萬人口的深圳,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不足50人,在經費保障相對寬裕的深圳,情況尚且如此,其它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情況更可想而知。香港2000年度法律援助經費就達8.83億元港幣,而2013年我國各級財政投入的經費總共是16億元人民幣。所以,增加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是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當務之急。
四是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和維護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盡管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但在實際的刑事訴訟活動中,無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仍有很大一部分刑事被告(大概40%)沒有請辯護律師。如果要確保每一個案件都體現公平正義,就應保障每一個刑事被告都有辯護律師,所以建議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由政府在法院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由公設辯護人出庭,保障每個公民在受到刑事指控時都可以無條件地得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