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于銀行理財業務是否屬于影子銀行的爭議較多,外媒利用銀行理財業務唱空國內銀行股、中國經濟和政府債務的聲音不絕于耳,國內各界對此也高度關注。我們的分析結果認為,在政策層面上,國內銀行理財業務不應屬于影子銀行。
銀行理財業務有嚴格獨立的監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陸續出臺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等在內的20多項監管規章和制度,涵蓋業務管理、風險管理、銷售管理等諸多方面。同時,理財產品實行產品報告制。各項理財產品發行前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實施持續的非現場監測,必要時開展現場檢查。
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關系明確。按照《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8號文)規定,銀行應實現理財產品與投資資產一一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每只產品必須建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在“賣者有責”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
部分理財業務存在期限錯配,但流動性風險整體可控。據初步調查,目前大部分銀行及分支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與資產都是一一對應,但確實也有部分產品存在期限錯配的情況,銀行對這類產品的流動性風險做了嚴格的管理,設置了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或限額指標,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和應急演練等,整體上降低了流動性風險。
銀行理財業務不涉及高杠桿操作。山東華圖教育專家針對2014山東省公務員考試備考提出,中國銀監會在多項監管規定中對理財資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資資金的來源、運用不涉及產生信用杠桿的機制安排。
理財業務需充分披露信息。銀監會各項監管規章針對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詳細和嚴格,比如8號文明確了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情況等。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發現,銀行理財業務有嚴格的獨立監管框架體系,運作管理過程中無高杠桿操作,參與各方承擔信用風險職責清晰,期限錯配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雖然從監管政策上分析來看,銀行理財業務不應屬影子銀行,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存在部分為規避監督和實現監管套利的理財業務,表現為影子銀行產品。同時中國資本管理市場的發展處于初級階段,對銀行理財代理人法律主體地位尚需厘清,這些都需要監管層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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