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開聯動利于減少“老賴”
通過建立法院、金融部門執行聯動機制,才能增強對“老賴”的威懾力。
2013年以來,云南省已有超過1000名被執行人被錄入人民銀行失信人員名單和最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不少“老賴”主動到法院履行債務。建議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構建司法查控網,通過建設與銀行、公安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完善查詢被執行人賬戶、被執行人及其財產下落的流程。推廣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對失信人的懲戒力度。通過曝光失信被執行人,使其在融資、投資、置產、出境、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審查限制,從而壓縮其生存空間,形成對 “老賴”強大的司法威懾。
13、法治是城市的底色
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基本標志,也是現代化大都市不可或缺的特征和要素。
去年,武漢進一步簡政放權,釋放社會創新活力,該放的放到位、該批的簡化程序、該管的管住管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到放管結合,讓看不見的手充分施展、看得見的手真正有效。我們暢通市民參與城市治理渠道,從市民中選拔了“布衣參事”,為政府決策獻計獻策。武漢近期將向社會公布政府的權力清單、程序清單和責任清單。三個清單一起公布,有助于老百姓監督檢查、督促落實。
目前,武漢正加快完善法治體系,大力推進依法治市,營造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市民依法行為、整個社會依法維權的良好氛圍。
14、為社區減負,讓居委會歸位
我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一直沿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模式,長期以來社區居委會與社區工作站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現在出現的問題是“街道辦事處”與“社區”角色的嚴重錯位。
明確權責,實現角色歸位,讓居委會從“政府配餐”到“群眾點菜”。嚴格規范政府各部門把行政任務下沉社區的行為,制定工作任務進社區的準入制度,大規模精簡考核項目、會議文件、報表材料,減少臨時性會議和突擊性檢查;對不屬于社區但社區完成起來有優勢、需要社區協助的行政事務,根據“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解決,明確社區協助的范圍和權限;研究建立政府購買社區服務機制,通過服務外包、項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社區承擔。
15、要管住“看得見的手”
政府工作報告對經濟體制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充分用好市場“看不見的手”,借助供求、價格、競爭等機制杠桿,把有限的人、財、物以最優方式分配到社會生產各領域,促進生產要素高效配置,不斷增強各類市場主體的發展活力。
正確使用政府“看得見的手”,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建立政府的權力清單制度,做好行政管理權限“放、減、轉”的文章,為市場松綁、企業添力,努力改出一個審批更少、服務更好、效率更高的政務環境。更多利用開放“有力的手”,以深度開放倒逼深層次改革和結構調整,在更大空間優化資源配置,解決改革內生動力不足的問題。
16、司法改革成就令人振奮
過去一年,中國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令人振奮,法院很好地扮演了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角色。引人矚目的懲治腐敗行動,在法律規范下穩步推進。即使是腐敗分子,他的辯護權、聘請律師的權利,都獲得尊重。法院辦案的透明度,也空前提高,比如薄熙來案,通過微博直播,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一個社會為什么有腐敗,原因就是法律不夠細致,官員自由裁量權太大。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健全法制。比如審批一個企業,法律有規定,遞交申請后,政府多少天內要答復,批或不批的理由,要告訴申請人,不服氣的申請人,可以申訴,由客觀、獨立的第三方裁決。這就是法治社會,政府運作程序透明、標準公開,才能決策公正,也壓縮了貪腐的空間。
17、深化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加強行政審判與依法行政良性互動,是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福建法院探索建立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創新依法有效化解預防行政爭議的工作機制。2013年,福建省政府與省高院建立府院聯席會議制度,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情況以及司法建議反饋情況列入政府績效評估管理。
建議不斷推進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工作的制度化,健全完善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機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18、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開是對司法權行使的規范和約束,只有通過司法公開,公開司法審判的過程和結果,才能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使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今年,我們將在河南三級法院官方網站上公開庭長、審判長、主審法官姓名及聯系方式,讓群眾找得到法院的門、見得到辦案的人。探索訴訟資產網上司法拍賣,借助網絡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大力推進減刑假釋裁判過程公開,省法院2/3、中級法院1/2以上的減刑假釋案件實現開庭審理。公開是實現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以公開促進公正,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19、讓司法公開的陽光更燦爛
前不久,我國開始實施裁判文書上網,接受公眾監督,這是司法公開的一個進步。
要進一步提高司法公開質量,不僅應公布判決文書,還應該把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觀點和辯護觀點一并公開,法院對是否采納各方觀點說明理由,這樣的司法公開更讓人信服。此外,有些案件辦理“審而不判、判而不審”,一線承辦的檢察官、法官不能最終決定某案件如何處置,而是由上級的檢委會、審委會作出決定。當上級處理決定和承辦人意見相左時,誰來承擔責任,這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否則,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虛設。
20、改變“聽匯報”重于“審案件”怪象
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是破解司法行政化難題的重要舉措之一。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應成為制度改革的明確方向。
首先,當前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參與重點案件,“聽匯報”重于“審案件”的現狀應得到扭轉。由于審委會與案件合議庭及主審法官之間事實上屬于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內部行政關系,其定案方式是開會而非開庭,決定過程是對“誰裁判、誰負責”基本原則的扭曲、異化,可能會成為發生瑕疵案甚至錯案的制度漏洞。因此,將重點、復雜案件交由審委會委員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是改革的有效途徑。同時,應注意優化審判委員會人員結構,提高一線資深法官的比例。
21、增加貧困基層法院吸引力
2011年至2012年,廣西有2個中院和16個基層法院共27名法官調離或者辭職,要么去做律師,要么調到黨政機關或者經濟發達地區。基層法官的流失,不利于利用司法手段及時化解矛盾,不利于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通過調研發現,西部貧困地區法官流失主要原因有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法院法官職級待遇低;招錄法官工作難度大,年輕法官嚴重不足。2012年,廣西有基層法官4600名,30歲以下的只有1%。國家定向培養,每年只有24個名額。為此,我建議:加強法官的職業保障,提高法官職業的吸引力;加大西部地區少數民族法官、“雙語”法官培養力度。
22、用制度“診療” 醫患矛盾
醫患糾紛的源頭,在診療用藥環節,過度檢查、過度開藥,以藥養醫的制度增加了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感。此外,調解仲裁糾紛的機構也不合理。現行的醫療糾紛仲裁機構隸屬于衛生部門,而醫院也受衛生部門管轄,形成了醫院和醫患糾紛仲裁機構的“兄弟關系”,仲裁結果自然極易引起患者和公眾的誤解和猜疑。對醫患糾紛中的違法行為處置力度不夠,也都導致糾紛惡性升級。
要從根本上解決醫患之病,還得靠制度來“診療”。前端杜絕以藥養醫,中間強化仲裁調解,末端加強違法處罰。除了加大醫患糾紛中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加快推動醫療體制改革,盡早實現醫藥分開外,還要設立獨立于衛生部門、醫療機構的第三方醫療仲裁機構。由該類仲裁機構具體負責醫患糾紛的調解仲裁工作,有效化解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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