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兒園,因為服務群體的特殊性,安全無疑成為應該關注的“頭等大事”。但是現實中,主管部門總是跑在了意外和事故之后,2010年,江蘇泰興某幼兒園被犯罪分子持刀大肆殘殺后,有關部門開始強調幼兒園安保工作了;2011年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一輛大翻斗運煤貨車與幼兒園學生接送面包車相撞,造成18名幼兒死亡,我們開始重視校車了。如果說突發意外難以預料,那么此次已持續近5年時間的“藥兒園”事件,任何借口都無法搪塞監管的失職。
幼兒和家長的合法權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相關部門以監管形式進行的公共服務,如果政府的監管不缺位,侵權發生的幾率就會小很多。幼兒園的喂藥事件發生之后,輿論都在追問:政府的監管去哪兒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行為人涉嫌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究,其中就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使達不到追究刑責的程度,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傻侥壳盀橹�,這方面的進展也是十分令人失望的。
讓托兒所、幼兒園真正安全、規范,首先要讓學前教育真正“有法可依”。隨著《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教育法》所規定的四個獨立學制階段中只有學前教育沒有立法,這就導致學前教育法律地位不明、管理和投入體制不順、行政責任不清。應加快幼兒教育立法進程,明確學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政府責任以及保障機制,從安全、衛生、內容等方面出臺“國標”,對“納入義務教育”的呼聲也不能再聽而不聞。其次,對已有的相關規定,要嚴格落到實處。例如2010年原衛生部發布了《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人員及設施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需要取得《醫師執業許可證》、《護士執業許可證》。
幼兒園喂藥事件已然給孩子和家長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妥善善后是必須的,針對法律空白,盡快完善更嚴格的法律,也只能起到“籬笆”的作用,不能杜絕問題的發生。除了法律震懾之外,還必須有當事人的敢于、擅于維權,以及政府部門無真空監管的合力,才能最大程度減少或避免問題的發生。如果說當事人的維權,還存在一個主觀意識問題;那對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的問責,需要的就只是下決心了。才能保證“祖國的花朵”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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