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農村居民住房、飲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人居環境基本實現干凈、整潔、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麗宜居村莊。
對這份文件確立的目標,需要全面準確地理解:首先是“基本實現”的目標,那就是干凈、整潔、便捷;其次是“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村莊,這應當被視作上限目標,而并非對每個村莊都推倒重來,“為新而新,為特色而特色”。基于這樣的理解,就不能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與拆舊村、建新村簡單掛起鉤來。
目前不少地區在推進村莊建設上熱情高漲,但必須警惕“惦記”農民宅基地的傾向。一種普遍的說法是農民住房占用太多土地,造成土地資源浪費。這種觀點缺乏對農民生活習慣的基本尊重,也正是由此造成了強行拆村并村、讓農民上樓。應當明確,農民擁有自己的“房前屋后”是他們生存權和居住權的基本內容,必須依法確權并加以保障,以此作為村莊建設的“底線”和“紅線”。
在很多靠近城鎮的地方,農民具備集中居住的條件,也有“上樓”意愿,可以探索把農村土地指標騰出來換取更多的城市建設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適當路徑,但前提仍然是確保農民從轉出去的土地上獲得持續的收益。
國務院的這份《意見》同時明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要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方便生產生活,特別強調“不搞形象工程”;并且要求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決策機制,以多數群眾的共同需求為導向,推行村內事“村民議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實施機制。這些規定的指向很明確,就是把農村建設的決策自主權交到農民手中,真正構建一套可持續的發展機制。很多地方對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缺少“明白賬”,政府強行推動,同時重硬件建設輕后續養護運營,“建了再說”“看上去漂亮就行”的短視做法相當普遍。
農村人居環境改善,需要“頂層設計”,但在具體操作中必須“接地氣”,從村居環境最需要改善的地方做起,包括改善道路條件,整治公共空間環境,河、流、湖、塘的治污治亂,全面提升農村衛生條件等等。如果將目光只盯著農民腳下的“一畝三分地”,就會把經“念歪”,最終只會在農民的反對聲中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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