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4·10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
2014年4月10日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4月10日17時出廠水苯含量、10日22時自流溝苯含量、11日2時自流溝苯含量均遠超出國家限值的10微克/升。
近些年,公共安全事件多發,一個社會共識已經形成,即除非極端特殊,應當第一時間發布相關信息。蘭州自來水污染,企業和政府都有應對,但站在市民基本生活、城市公共安全的角度,人們有更高的要求,總的來說就是,安全責任高于調查規則。
【考查方向】
蘭州水污染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考生可練習多角度思考,對該事件有全面、深刻認識。比如,可從重視環境保護建設生態文明、公用事業的市場化改革、科學立法、信息公開、城市應急機制的建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公共安全等方向進行考察。本人就考查可能性最大的觀點進行剖析,具體如下:
考查方向1:生態文明
蘭州市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讓人們再次審視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的協調關系。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是以不菲的水資源作為代價。蘭州、武漢等城市水污染事件,讓許多人重新思考生態文明對我們的含義。
大力推進水生態文明,實現河暢、湖美、水清、岸綠,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但目前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狀況離人民的要求還有差距。問題的積累是較長時間的結果,水生態文明建設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別是轉變用水方式、發展方式,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考查方向2:科學立法
蘭州苯超標事件再次反映出我國水污染日趨嚴重,水生態系統不斷遭到破壞。
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時至今日,像蘭州水污染這樣的事故仍然頻繁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違法排污現象非常普遍。這說明企業環保意識淡薄,同時也說明法律制定和執法檢查存在問題。
因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前我國面臨的水污染嚴峻形勢,將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議事日程。這體現了“科學立法”的精神。
考查方向3:公用事業發展
僅就本次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而言,雖然根源在于中石油管道泄漏,但蘭州市自來水的唯一供給方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無疑存在過錯。
蘭州2007年進行水務改革,引入國際水務巨頭法國威立雅。蘭州市政府引進外資的初衷是為了加大投入、改進設備和技術、提高供水服務的質量。這是水務改革的合理性所在。但是,從這次苯污染事件來看,蘭州自來水價格上漲了,外資引進來了,但設備和技術的改造卻不如人意,居民的用水安全沒能得到保障。
很多人以為,引進外資等多元資本,就是市場化,就是改革的目標。如果沒有很好的保障,那么這其實只是一種形式主義。改革的目標應該是民眾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只求形式,而不問實質,改革就難以得到大多數民眾的擁護。經過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我們應該對公用事業改革的方向與路徑進行深入反思。
考查方向4:信息公開
4月10日下午17點,水務公司就已經檢測出水的苯含量嚴重超標,可是到4月11日上午11點媒體發出報道,中間已經長達18個小時,而下午政府召開發布會已經是23個小時以后。這期間,喝著這些飲用水的蘭州市民們并不知情。這意味著,從4月10日17時至4月11日12時,長達19個小時的時間里,真相只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蘭州市民都被蒙在鼓里。
作為一個事故,在各方努力下總會過去,但這些年,在一些城市,水電氣等基本生活領域頻發安全事件,脆弱性不斷凸顯,風險大量存在。如何消除風險的源頭,此為根本。即便一時解決不了,仍然需要把信息發布及應對做得更好,把安全責任置于第一位,第一時間降低安全的脆弱性,不僅自己問心無愧,更要讓社會不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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