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專家學者多次呼吁立法機關要盡快修改繼承法。
繼承人范圍需要擴充
●可以考慮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
哪些人可以繼承遺產,是繼承法的核心問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圍以外的親屬,都無法繼承遺產。
“這一規定在子女眾多、人均壽命不長、可繼承財產不甚豐富的年代是合理的,當時限定范圍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但從現在的發展趨勢來看,適當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范圍太窄,將導致無人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即成為‘絕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這與我們注重保護私有財產的立法趨勢不符,損害了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或撫養關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具有多年家事審判經驗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復興路法庭副庭長陳昶屹法官補充道,“由于人們的生育觀念和國家的人口結構逐漸發生變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尤其是近年來‘丁克家庭’和失獨家庭已經成為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如果不對繼承人范圍進行調整,將有可能出現更多‘無人繼承’的情況。”
“無論從尊重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愿,還是從保護私人合法財產的現代理念出發,擴充繼承人的范圍都勢在必行。”楊立新強調,“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多數國家都規定到了四親等的繼承人范圍,而我國歷史上也存在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繼承的傳統。因此,可以考慮將四親等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
此外,由于缺乏財產繼承的保障和鼓勵機制,對存在生活障礙的被繼承人的撫養和照料也容易成為社會難題。“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這種情形,不少被繼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三親、四親,承擔了照顧和撫養有生活困難或障礙的被繼承人的責任,但依照現行法律,即使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都已死亡,他們仍然沒有繼承權。”陳昶屹說,“雖然他們并不一定是沖著遺產去的,但法律應為這種照顧和撫養行為提供保障。”
繼承順序需要調整
●或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或配偶可以參與到所有順序中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要擴大,法定繼承的順序也需要調整。
繼承順序關系到各繼承人有無機會、以何種身份和地位參加繼承,作用非常重要。楊立新強調,“原有的以‘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規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近日,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起繼承權糾紛案就引起了陳昶屹法官的注意。
被繼承人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還沒來得及分割其遺產就去世了,賈某沒有子女,其妻子孫某是與其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孫某認為賈某的遺產應全部歸她所有,但賈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訴訟,認為孫某沒有權利繼承賈某的遺產,而是應由賈某的兄弟姐妹繼承。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繼承順序,這種爭議在繼承權糾紛案件中相當普遍。若能合理調整配偶和父母在繼承中的順序,將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陳昶屹說,“國外繼承法規定,父母通常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與子女、孫子女不在同一繼承順序上。而我國繼承法,依照尊老的傳統習慣,將父母與配偶、子女規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雖然這一規定對老人的撫養保障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弊端。如:有的父母繼承遺產后往往來不及分割就去世了,此時又要重新進行分配。”
“一個家庭里,白發人送完黑發人,又不得不面臨‘弟弟告嫂嫂’的尷尬情形,這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穩定。”楊立新表示,“根據遺產流轉主要向下的繼承習慣,遺產繼承者主要還是由子女、孫子女等繼承為好,建議將父母列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當然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如果沒有繼承遺產,就必須保證他們對房屋等生活必需品享有終身使用權,以此避免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將老人掃地出門的情形發生。”
有關配偶的繼承順序,也是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看,對配偶采取零順序的比較多,而像我國將配偶放在第一順序的比較少見。”楊立新說,“這樣容易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沒有子女的被繼承人去世后,將獨享遺產。”
陳昶屹表示,“如果明確配偶為零順序,即配偶可以參與到所有順序的繼承中去,但不能獨自繼承遺產,同時對配偶的繼承份額采取逐步遞增的方式,就可以充分保障其他直系親屬的繼承權,減少配偶獨占遺產所帶來的糾紛。”
對此問題,專家也有不同意見。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認為,應該維持現行的規定,將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方面,配偶與死者之間共同生活的時間最長;另一方面,從今后的發展趨勢來看,家庭的形式越來越多地表現為核心家庭,被繼承人的死亡對其配偶、子女生活造成的影響最大,而對其他近親屬生活的影響則相對較小,所以應當將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優先保護其繼承權。”
遺產的范圍需要厘清
●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
除了“誰來繼承”和“怎樣繼承”外,“哪些財產可以繼承”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的爭議焦點。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加,現有法律規定已經無法應對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近年來見諸報端的繼承糾紛案件中,有相當部分是圍繞繼承財產的界定而展開的。如網絡游戲裝備“屠龍刀”繼承案、QQ號碼繼承案、經濟適用房繼承案、“比特幣”繼承案和北京婆媳爭搶機動車車牌案,等等。
對于這些案件,楊立新強調,“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概括、列舉加兜底的方式,這種方式實際上存在很多問題。概括方式不太準確,列舉方式無法窮盡現實生活中的財產類型,而分類方式又與物權法的規定沒有保持一致。概括或列舉的方式,采取其中一種就可以了。相比而言,概括的方式包容性更強一些。”
“實際上,對于網絡虛擬財產、公司股權等新的財產形式,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的,就應當可以繼承。而對于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的政府福利形式,也應當可以繼承,是否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問題,則應由房屋管理部門作出補充規定。”陳昶屹表示,“現有的繼承法問世于多年以前,當時根本想不到會出現這么豐富的財產形式。因此,應該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舉的方式,確定遺產的范圍。”
此外,關于什么是遺產也存在不少爭議,陳昶屹強調,“實踐中,如何理解‘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需要引起注意。對于公民因死亡而獲得的財產,如保險、賠償款等是否屬于遺產的問題常常容易引起爭議,修改繼承法時建議進一步明確遺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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