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8日,針對醫療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北京朝陽法院向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出兩份司法建議函,建議其完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明確各種病歷的完成時限、電子病歷的鎖定方式、流程及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等,以減少病歷瑕疵及病歷異議的發生。(12月16日《北京青年報》)
不得不說,病歷之“病”,已成了屢治不愈的老大難問題,不僅成了醫患之間難以溝通的一塊“心病”,而且引發了一系列醫療糾紛事件。雖然,國家衛生部門針對病歷之“病”,早在2002年3月就廢止了舊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并頒布施行了新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而且將醫學術語,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時間,修改人簽名等等,都納入了病歷管理規范,也規定了若干對患方有利的措施。但實行效果卻并不盡如人意,病歷之“病”仍在四處泛濫。
病歷之“病”為何治而不愈?究其因,還是在于沒能夠對癥下藥,找準病歷之“病”的病根。其實,病歷染“病”是源于缺失公開、透明的陽光監管機制的建設。長期以來,醫院對病歷采取的都是封閉運行管理,缺乏讓患者及其親屬能參與其中的看得到、看得清的透明管理機制,加之內部監管缺乏對不規范病歷以及更改病歷的問責,只會讓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制度空轉,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可見,只靠一紙不透明,又缺乏約束力的病歷書寫規范制度去治病歷沉疴,猶如隔靴搔癢,只治標不治本。
因此,治療病歷之“病”,還得從陽光透明的監管機制建設上入手,讓患方知情權歸位,在陽光下運行杜絕醫權越位,治病歷之病還需采取“陽光療法” 為病歷書寫規范制度去補漏、兜底。事實上,屢屢發生患者病歷被醫方無端修改,成了醫療糾紛司法案件中說不清理還亂的證據,就在于病歷監管機制缺失公開透明的陽光機制,現行制度仍存有隱蔽操作空間,隨意性漏洞太大。只有,建立健全權責相匹配的陽光透明監管機制,才能解病歷染“病”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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