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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資源的管理不善也使情況惡化。中國的主要水資源法律僅規定,為“大型”項目抽取地下水須經批準。這種缺乏具體細節的措辭導致了中國全國范圍的地下水超采。
河長制”由江蘇省無錫市首創。它是在太湖藍藻暴發后,無錫市委、市政府自加壓力的舉措,所針對的是無錫市水污染嚴重、河道長時間沒有清淤整治、企業違法排污、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現象。"河長制",即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
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全面推行河長制,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分析*
【問題】
一、多頭管理。由于多個部門管理河流,導致責任不明確,出現河流污染等問題,相互推諉,出現問題是無人擔責,這讓河流管理出現問題,類似“手表定律”,管理部門不統一,標準不統一,難以實現河流長治。
二、地方保護主義。由于一些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依賴于一些重污染企業,所以出現領導不點頭無人敢查、領導發話“可以適當放一放”,所以執法部門執法時形式主義嚴重,而等到污染嚴重時再治理,已經為時晚矣。
【影響】
一、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本應主動承擔治理河流的職責,及時回應群眾對于治理生態污染的強烈愿望,而出現污染問題,部分推諉,損傷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更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二、造成地方經濟發展后勁不足。短期內容忍高污染高能耗企業發展,看似促進經濟增長,能夠為地方政府增加稅收。長遠來看,高污染型企業會面臨轉型困擾,甚至倒閉,這就會帶來下崗人數增加、再就業難等民生問題,反而阻礙地方經濟發展。
【對策】
一、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積極啟動河長制工作,依法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地方政府應制定地方保護河流的行政制度,明確由誰負責、如何負責、怎么負責、出現問題如何追責等,實現河流的長效治理。
二、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強化重大規劃、項目水資源開發和保護論證制度。對于重大項目的河流開發,須先經過專家調研論證和民主討論,不能坐在辦公室“拍腦袋決定”,嚴格落實中央規定。
三、地方政府轉變發展理念。短期內實行地方保護主義,確實能夠實現經濟增長,但這種模式難以為繼,損害群眾利益,更不符合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只有轉變經濟發展思路,促進產業轉型,特別是資源型城市要及時轉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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