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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檢、考察和錄取
(一)體檢、考察
進入體檢考察范圍(體能素質測評合格的)人員確定后,招考部門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錄用人數,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對報考人員進行體檢、考察,其中,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按計劃錄用人數兩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體檢、考察。如用人部門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公務員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考察人選;如公務員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確定。如經體檢、考察均合格,則不再對其他進入體檢考察范圍的人員體檢、考察;對體檢、考察不合格人員造成的空缺,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從該職位其他進入體檢考察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確定遞補對象。
體檢按照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5〕5號)、轉發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7〕2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不予錄取或取消錄取。除特殊情況經用人部門同意外,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
其中,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考察、政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對考察對象進行資格復審。
(二)研究生復試、公示和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人員,體檢、考察合格的,由山東大學按職位進行研究生復試。復試合格的人員,根據復試成績高低,按招考職位計劃數等額確定擬錄取人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山東人事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該職位無復試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公示無異議的,由山東大學發放錄取通知書。
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體檢結果、考察情況,確定擬錄取人選,在山東人事信息網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通知招考部門、省教育廳和培養院校,由培養院校按名單下發通知書。
六、學生管理和畢業生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培養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按規定完成學業、合格的畢業生,由所在培養院校按原確定的定向單位進行派遣,并將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學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情況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費用50%的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報名政策咨詢電話:
0531-83011090(省檢察院)
0531-85123186(省公安廳)
0531-88949434,88384026(省司法廳)
0531-86021185(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教育考試咨詢電話:0531-81916030
附件:2010年山東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公務員招考(定向培養招生)職位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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