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體檢、考察和公示
(一)體檢
體檢在省確定的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人民警察職位(含司法警察)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司法行政部門醫學、心理矯正類職位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13號)、《關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獄醫職位錄用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20號)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招錄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的體檢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招錄機關應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按照高校招生有關規定,試點生入學后,由培養院校進行身體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缺額不再遞補。
(二)考察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人員的德才表現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與否的結論。
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應在公示前從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經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
(三)面試復試和公示
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按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可參加面試復試人員不足招錄計劃兩倍的職位,符合條件人員可全部進入復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面試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委組織部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報考其他職位的,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負責,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確定擬錄取人員,并面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取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考試總成績、擬錄取職位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限為7天,期間接受社會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間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機關進行調查,對查有實據影響錄取的,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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