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法工作和基層政法干部隊伍建設,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根據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局《關于印發〈2015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決定繼續實施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考(招生)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培養方式和招錄培養計劃
(一)培養方式
試點采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考的方式,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組織,擇優錄取人員至政法院校進行定向培養,報考即定向、定單位。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學生按規定完成學業并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經考核符合相應公務員職位要求的,畢業后一律按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試點班設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教育、第二學士學位本科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三個層次,學制均為兩年(含半年實習期)。
(二)招錄培養計劃
2015年遼寧省計劃招錄培養252人。其中法院系統36人(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36人),檢察院系統26人(第二學士學位本科教育16人、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10人),公安系統190人(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教育159人、第二學士學位本科教育31人)。
具體的職位及計劃、培養院校及專業設置、培養模式、報考要求等信息詳見招考(招生)職位表。
二、招錄對象及條件
(一)招錄對象
1.面向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的職位,報考者應為2015年當年畢業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學歷(學位)證書。
其中,公安系統限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1986年 8月26日(含)至1997年8月26日(含)期間出生)人員報考;
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非人民警察職位,限18周歲以上、33周歲以下(1981年8月26日(含)至1997年8月26日(含)期間出生)人員報考。
2.面向“四個計劃” 2015年當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
面向“四個計劃” 2015年當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職位,限納入我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遼西北計劃,以及我省選派或遼寧生源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四個計劃”)2015年當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報考。
其中,公安系統限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1986年8月26日(含)至1997年8月26日(含)期間出生)人員報考;
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非人民警察職位,限18周歲以上、33周歲以下(1981年8月26日(含)至1997年8月26日(含)期間出生)人員報考。
3.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服役期滿退伍人員
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服役期滿退伍人員的招考職位,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間獲得普通高校學歷(學位)證書可以報考。公安系統限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1986年8月26日(含)至1997年8月26日(含)期間出生)人員報考。
(二)招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退伍人員限遼寧籍戶口;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須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7.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8.具有招錄主管機關規定的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三)報考各學歷層次試點班須具備的學歷條件
1.普通高校畢業生報考公安系統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歷;
2.普通高校畢業生報考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及公安系統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
3.普通高校畢業生報考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相應學位。
具體專業要求詳見招考(招生)職位表。
(四)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3.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需要回避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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