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冬,在邊區曲子縣的一條山梁上,發現了一具男尸。縣司法處查明被害人系孫某,并認定為蘇發云兄弟三人圖財害命所致。其根據是,孫某被殺前曾與蘇發云兄弟三人結伴同行;蘇家的炕上、地面及斧頭上都有血跡。蘇發云兄弟被逮捕后,經多次審訊,都拒不承認殺人。關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訴。馬錫伍帶領司法處干部深入當地進行調查,并進行現場勘察,最后查明:蘇發云兄弟三人與被害人孫某同行屬實,但后來分路,且有人證明;蘇發云家距陳尸現場20多里路,如果在蘇家將孫某殺害,然后移尸到20多里外的殺人現場,從時間上計算是不可能的;蘇家炕上的血是產婦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蘇家人患傷風時流的鼻血,斧頭上的血是殺羊時沾的血。大量證據證明,蘇家兄弟“圖財害命”不能成立。馬繼續調查,終于查出了殺害孫某的真兇。全案真相大白后,召開群眾大會,宣布蘇發云兄弟三人無罪釋放,嚴厲懲治了真正的殺人兇犯。此案審結,全縣震動,“馬青天”的名字遂傳遍陜甘寧邊區。這就是著名的曲子縣蘇發云兄弟“謀財殺人”嫌疑犯案。
一、馬錫五審判的典型案例
在馬錫五到華池縣檢查工作的時候,突然遇見一個女青年攔路告狀。馬錫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區鄉干部和群眾中進行細致的調查,并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原來,這個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兒)。自幼由父母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訂婚,到1942年胖兒長大成人,經人介紹曾與張柏見過面,雙方都愿意結為姻緣。但她的父親封彥貴為了從女兒身上多撈“彩禮”便與張家退了親,準備將胖兒賣給慶陽的財主朱壽昌。
張家知道后,糾集了親友二十多人,深夜從封家將胖兒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告到司法處,司法人員未經周密調查,以“搶親罪”判處張柏與胖兒婚姻無效,張金才被判刑六個月,草草結了案。張家不服,胖兒也不服,便攔路告了狀。馬錫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兒的態度,胖兒表示“死也要與張柏結婚”。
馬錫五又廣泛聽取了群眾意見后,召開群眾性公開審判大會,作出如下判決:一、張柏與胖兒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準予有效。二、張金才深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三、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復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
這樣的判決,合情合理,非常恰當,群眾聽后十分稱贊,熱烈擁護,勝訴者胖兒和張柏更是皆大歡喜。雙方當事人也無不表示服判,后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事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后又改編成評劇《劉巧兒》。
該案通過邊區司法機關的處理,充分反映出革命根據地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則,即“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馬錫五為代表的司法人員,采用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在群眾的協助下解決問題,既對群眾進行了法制教育,又提高了辦案質量。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
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造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立的一種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這一方式在邊區政權所轄范圍內得到普遍的推廣。
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
1943年,馬錫五同志從事司法工作后,親自參加案件審判實踐,經常下鄉,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巡回審判,及時糾正一些錯案,解決了一些纏訟多年的疑難案件,因而受到群眾歡迎。人們把這種貫徹群眾路線,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親切地稱之為“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3)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4)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
以整風運動為思想基礎,以群眾智慧為力量源泉。這一方式是在巡回審判基礎上成長起來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幟。其出現和推廣,培養了大批優秀司法干部,解決了積年疑難案件,減少訴訟促進團結,利于生產保證抗日,使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落到實處。
“馬錫五審判方式”包括三個有機聯系的步驟:查明案件事實;聽取群眾意見;形成解決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
“馬錫五審判方式”為當時廣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著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構造,其中許多具體原則和做法以后被直接運用于新中國的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