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戰國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導思想
“一斷于法”;刑無等級;輕罪重刑;法布于眾。
二、《法經》
李悝變法與《法經》的制定;《法經》的內容、特點和歷史地位。
三、商鞅變法
改法為律;連坐法;分戶令;變法的歷史意義。
第二節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緣法而治”,“法令由一統”,嚴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主要刑名。
三、經濟立法
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樞和地方行政機構;官吏管理制度;監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訴訟程序;審判制度。
第三節 漢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漢武帝時“德主刑輔”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
主要立法:“約法三章”、《九章律》、“漢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刑罰適用原則:上請,“親親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經濟立法
鹽鐵酒專賣;抑商政策;對外貿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官吏管理制度;監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訴訟與審判;春秋決獄;秋冬行刑。
第四節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曹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麟趾格;大統式。
二、刑事立法
“準五服以制罪”;“八議”、“官當”入律;“重罪十條”;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登聞鼓直訴制度;死刑復奏制度;刑訊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節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開皇律》;《大業律》。
二、《開皇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體例:十二篇,五百條;內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條”為“十惡”,完善“八議”、“官當”制度。
第二節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立法寬簡、穩定、劃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關系。
主要立法:《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疏》、《開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統類》。
唐律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為能力;所有權;契約;婚姻家庭與繼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臺;官吏管理:科舉制度,考課,致仕。
五、經濟立法
土地立法;賦役立法;禁榷制度;對外貿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司推事”;告訴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制度;法官責任制度。
第三節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宋刑統》;編敕;編例;條法事類。
二、刑事立法
刑罰制度:折杖法、刺配、凌遲;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動產買賣契約;典賣契約;財產繼承。
四、行政立法
國家政權機構的調整;官員選任與考課制度;監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鞫讞分司制;翻異別推制;務限法。
《洗冤集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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