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我國人民調解、信訪工作、社區矯正與禁毒法律法規與政策
第四節 禁毒法規與政策
《禁毒法》遵循 “專群結合”、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教育與救治相結合的原則。
一、禁毒的目的、方針和機制
目的: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
方針: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制、販、吸并舉。
機制: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將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宣傳教育
全民禁毒。各級政府、各機關各團體各單位各企業都要進行宣傳教育。
三、措施
1、社區戒毒:
公安機關責令戒毒,期限三年,戶籍所在地或有固定居所的居住地接受戒毒。政府基層組織與戒毒人員簽協議,落實戒毒措施,培訓和就業援助,公法衛民提供指導協助;戒毒人員要履行戒毒協議,接受定期檢查,不得復吸。
2、戒毒治療:
戒毒機構必須有一定資質,必須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不得營利為目的;不得做廣告;收取的費用必須按標準執行,發現復吸要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3、強制隔離戒毒:
(1)強制隔離戒毒的適用情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成癮,無法在社區戒毒的人員,公安機關可直接強制隔離決定。
(2)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懷孕哺育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由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監督落實
(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
期間2年,可延長1年。執行1年后,經診斷良好的人員,可提前解除,并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4、社區康復:
強制戒毒后可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組織生產勞動,給付勞動報酬。
四、法律責任
《禁毒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屬于犯罪:
1、制造,轉移毒品;
2、非法持有毒品;
3、非法種植毒品;
4、非法買賣毒品種子;
5、非法傳授制造毒品方法;
6、誘騙他人吸食;
7、向他人提供;
8、包庇運毒、窩藏毒販、阻礙檢查、為毒販通風報信、轉移司法機關收繳毒品。
9、不構成犯罪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罰3000;輕的拘役5日,罰500;主動接受治療的,不處罰;娛樂場所不得提供毒品;不得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機構發現復吸的不報告;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的。
10、執法人員不得包庇毒販;不得體罰戒毒人員;不得挪用禁毒經費;
11、戒毒人員就業不得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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