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權利的規定
義務教育教師是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是保障義務教育教師正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教師最基本的合法權益。新《義務新教育法》對義務教育教師待遇問題作了仔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本條款從國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工資待遇。首先,該條款明確了責任主體,即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作為政府履行實施義務教育職能的重要內容.保證按時全額發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實物抵扣教師工資,或者向義務教育教師攤派推銷商品,以貨款替代教師工資。其次,該條款明確了教師福利待遇的內容。即除工資收入外,教師還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師的帶薪休假、醫療待遇、退休金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按時足額為教師繳納應由財政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為教師提供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改善教師辦公用房、教學設備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飲食等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隨著教育經費的增長.增加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改進學校的后勤服務質量。為教師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保障農村教師工資,是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的重點和難點。新《義務教育法》特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為了保障財力薄弱地區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發放。中央每年預算安排一般性和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時.都把教育及教師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還專門建立了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每年撥付50億元用于補助中西部貧困地區的教師工資。
(二)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
為了充分體現尊師重教,《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師法》實施十多年來,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從教師隊伍整體來看,教師平均
工資近年已達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但是。工資提高幅度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師。由于高校教師工資收入較高,使得教師隊伍整體的工資平均水平拉高。而實際上中小學和高校教師工資水平差距很大,相當一部分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特別是農村學校教師工資仍較低,有的還未能保障及時全額發放。、為了改變這種狀態,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這與《教師法》的上述表述有顯著的區別。
1.新《義務教育法》將“不低于或者高于”統一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實保障教師工資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2.將“國家公務員”改為“當地公務員”,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水平參照比較的對象為當地公務員.更具有可比性。這一規定對于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這將是國家確定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制度和職務等級的原則之一。也是地方規定教師工資性津貼、補貼的重要依據,將有效地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達到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三)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教師享有補助津貼
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1.特殊教育教師是指聾校、盲校、弱智學校的教師。由于這些學校接收的是殘疾兒童、少年,他們
不具備一般學生的學習能力,教育他們難度很大。因此,特殊學校教師和普通學校教師教育相同數量的學生,特殊學校教師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特殊學校的教師應當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得到更多報酬。為此,新《義務教育法》特別提出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可享有特殊津貼。國務院l994年8月通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2.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一般自然條件較為惡劣。地廣人稀,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相對較差,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也比較艱苦。因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義務教育教師給予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四、教師義務的內涵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
法律上的義務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積極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二是禁止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三是義務人侵犯他人權利和利益時,接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義務的履行。從表現形式上看,教師的義務也表現為這三種形式。教師貫徹教育方針,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就是一種積極性義務;教師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是教育法律規定的一項禁止性義務;當教師不顧教育法律的規定,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教育不改的。有關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并強制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與教師權利的來源類似,教師義務包括教師的一般公民義務和教師的特殊職業義務。教師法所規定的教師義務,是與教師職業密切相關的義務。對不同類型的學校教師來講,教師義務要求的體現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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