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師的基本義務
教師的基本義務同教師的基本權利一樣,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特定的義務中,教師的特定義務有一部分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職業化。兩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獨立的,互不重復。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定,教師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教師具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教師作為公民,也要履行這些義務。
3.教師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教師具有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教師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義務的規定
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六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此項義務是教師所擔負的“育人”職責和教師的勞動“示范性”特點對教師提出的基本要求。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每一個社會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和維護的。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成對國家、社會有用的人才,但首先應把他們培養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為此,教師作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教師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教師的職業道德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道德規范,包括教師的道德品質、思想信念、對待教育事業的態度、對待學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為習慣等。每位教師都應當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完善自己。
(二)教育教學義務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因此。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根據中小學教師的任職條件和其他規定,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這項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教師作為教育方針的執行者,首要的任務是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由應試教育轉到提高民族素質的軌道上來,糾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等不良傾向。
2.實行教師聘任制以后,教師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教師應當按照聘約的規定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遵守規章制度,主要是指關于遵守教育教學的規章制度。教師要悉心備課,認真講課。仔細檢查教學效果,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三)思想教育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這項義務也可稱為“思想教育義務”,也就是有關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規范。教師應當結合自己的教育教學業務的特點,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教學工作之中,教師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內容是:愛國主義教育、四項基本原則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勞動教育、艱苦奮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愛護和尊重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是教育對教師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師一方面熱愛學生.另一方面保護好學生。教師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對全體學生一視同仁。對智力有缺陷、品德有缺點的學生更應當給予幫助,不能粗暴地體罰和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教師如果把教育學生的權利凌駕于學生的人格之上,必然會把斥責、諷刺、挖苦視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發展到辱罵和體罰學生的地步。
在教育教學中,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同時,教師應當端正教育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學生素質,幫助學生在學習中不斷成功.促使學生不斷內化教育教學要求,變外壓式教育為內調式教育,改變學生的自我評價.喚醒學習困難學生的自我意識,重新認識自己的能力和價值,樹立自尊心、自信心,調動其內在積極因素.去克服困難、逐步形成良好的學習心理品質,為其進入社會作好準備。
(五)保護學生權益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
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于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六)提高水平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水平義務”。
教師首要職責是搞好教學、教好功課、完成知識教學任務,因而教師就必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征,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作為培養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提出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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