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對于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要求考生熟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熟悉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能夠依法從教,依據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評價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等實際問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本章內容主要以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查,考生需重點掌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及依法執教等內容。在復習時應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對于單項選擇題和材料分析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備考。
高頻考點提要
1.原則方針類;2.承擔責任類;3.負責部門類;4.特殊要求類;5.財政投入類;6.材料分析類。
高頻考點速記
二、承擔責任類
1.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72】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73】
3.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教育法81】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教育法75】
5.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37】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未成年人保護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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