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教師資格證面試考試將于2018年1月6日-7日進行,個別地區由于考生人數過多,考試延至8日。考生面試場次由報名系統隨機生成,考生應按準考證上注明的場次和時間到達考點參加面試。
教師資格證面試考生須知:
1. 考生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入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
2. 考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到達面試考點候考室,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禁止參加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理。
3. 考生面試試講過程須按照“講課”形式進行,“說課”形式不予給分。
4. 考生禁止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參加考試,如有違反,將按照作弊處理。
5.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并自覺服從監考員及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6. 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7. 因考點車位有限,考試當日將無法滿足考生停車位需求,為避免因無法停車而延誤考試,請考生選乘公共交通到達考點。
特別提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節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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