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4 頁:材料分析題 |
第 5 頁:寫作題 |
第 6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二、材料分析題
26.【答案要點】
(1)強韌,溫柔,賢良(或“善良”)。
(2)①過去,鳳凰女子在萬千苦難中撐持著家事農作;②現在,鳳凰女子投身到各項建設事業之中。
(3)鳳凰古城經歷的滄桑歲月就是鳳凰女子經歷的滄桑歲月,這樣寫更有力地揭示出鳳凰女子性格形成的歷史背景,通過今昔對比,歌頌了新社會新生活的美好。
27.【答案要點】
本案是關于幼兒在幼兒園里因爭搶玩具發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這起事故來看,幼兒東東的行為與明明受損害的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東東是傷害事故的責任者。教師文珊在發現東東和明明之間發生糾紛打鬧時,及時勸阻幼兒間的不當行為并進行了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東東事后報復傷人是她無法預見和制止的突發行為,故教師和園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并無過錯,故無需負法律責任。這起幼兒間的傷害應由致害人承擔責任,但造成傷害發生的幼兒東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應由東東的監護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寫作題
2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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