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
第 3 頁:簡答題 |
第 4 頁:論述題 |
第 5 頁:材料分析題 |
第 6 頁:活動設計題 |
第 7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四、材料分析題
29.【答案要點】
著名幼兒教育家在他們的教育思想中都體現出尊重幼兒、平等對待幼兒、要讓幼兒在主動探索中學到知識,切忌以教師的觀點去控制幼兒的發展。比如:陳鶴琴先生提到過,對待幼兒的過失,如果用訓斥、譏諷或變相懲罰甚至體罰來對待,就可能使幼兒為逃避災難而說謊,這勢必影響到幼兒身心的正常發展。
幼兒園事故中有一項是指由于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導致的后果。體罰是指教師的行為造成幼兒人體損害的一種行為。廣義的體罰還包括變相體罰,如罰蹲下起立、罰站、弱跪等。老師體罰幼兒園幼兒,無論從良心、道德還是法律上來講,都是不允許的。
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幼兒傷害的,法律也有相應的責任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幼兒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進一步指出:“對體罰幼兒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懲罰事件不僅對兒童的身體有傷害,同時更傷害了他們的心理,兒童的家長有通過法律討回公道的權利。從理論上說,學校如果辦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懲罰;因為學校不容易辦得完美,懲罰也就不能廢除了。懲罰應有原則:教兒童明白規則的意義;使兒童了解規則是公共應遵守的紀律;懲罰不得妨害兒童身體;懲罰不得侮辱兒童的人格;懲罰不得妨害兒童學習;在可能的范圍內須盡力顧全名譽;須鼓勵兒童勇于改過,引起他們的自愛。履行步驟:友誼式勸導——命令式的警告——提示姓名——分座。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