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試工作
(一)開考前1小時,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到考務辦公室報到,由主考宣讀經隨機抽簽確定的監考人員所在考場名單。
(二)開考前40分鐘,監考人員領取試卷(卡)、《考場座次表》、草稿紙等考試用品。監考人員領到試卷(卡)等后,要認真核對科目、清點份數,按規定時間徑直進入考場,中間不逗留,不與他人接觸交談。
(三)開考前30分鐘,考點發出考試預備信號,一名監考人員負責管理試卷(卡),并核對本考場計時設備走時是否準確;另一名監考人員組織檢查考生入場。入場后,向考生宣讀《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考試的注意事項,并提出紀律要求。
(四)開考前15分鐘,發《答題卡》和草稿紙。
(五)開考前10分鐘,當眾啟封試卷袋。
(六)開考前5分鐘,向考生分發試卷。發完試卷后,一名監考人員應向考生宣布該科試卷分試卷Ⅰ和試卷Ⅱ;試卷Ⅰ在答題卡上涂黑作答,試卷Ⅱ須在試卷指定位置用規定的筆作答。同時告知考生試卷Ⅰ、Ⅱ共有幾張幾頁并寫在黑板上,提醒考生提前檢查核對,無誤后請考生把盟市、準考證號、姓名、考點、考場和考試科目填涂在試卷和答題卡所規定的位置上;指導考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涂寫答題卡說明》填涂答題卡。
(七)考試信號發出后,考生開始答卷。這時,兩名監考人員應分別在考場前、后監考。考試進行中,其中一名監考人員要用《考場座次表》逐個核對考生在試卷(卡)上所填涂的考生個人信息是否與《考場座次表》一致,考生本人與《準考證》及二代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八)考試開始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開考以后,考生中途不得退場。
(九)每科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點主考需指派兩名專門人員到各考場在缺考考生試卷和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加蓋“缺考”章戳,在空白試卷和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加蓋“空白”章戳。然后監考人員在缺考考生的試卷和答題卡上填涂準考證號、姓名。答題卡上涂寫準考證號時,必須將全部數字填涂、不能只填涂后幾位,并在試卷、答題卡封套的缺考欄內填寫缺考考生的準考證號和姓名,同時在《考場記事單》上作好相應標記或記載。
(十)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及時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考生應將答題卡和答卷放在桌子上,兩臂下垂,將手置于桌下,待監考人員將答卷(卡)及草稿紙收齊清點無誤,允許后方可起立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內逗留。
(十一)監考人員要關心、愛護考生,考生有病或發生其他意外情況時,要及時了解情況,如考生不能堅持考試應派專人陪同退場。
(十二)對考試時違紀舞弊的考生,監考人員要將違紀舞弊情況及時如實填寫在《考場記事單》內。
(十三) 考生退場后,監考人員要注意清場,檢查有無遺漏的試答卷(答題卡);離開考場時鎖好門窗,徑直返回考務辦公室,不得在考場或中途逗留。
(十四)裝訂前,監考人員依照考生座位號從小到大的順序整理好考生的答卷和答題卡(含缺考卷、卡),經專人檢查驗收合格后,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答卷(答題卡)裝訂密封說明》的要求裝訂。裝訂合格后再進行密封。然后送交考點主考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名并辦理移交手續。
(十五)考點主考和工作人員要認真清點監考人員交回的答卷(卡)袋數,清點無誤后,派專人專車將裝訂密封好的答卷(卡)送交盟市試卷保密室。
六、答卷(答題卡)的送交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在考試結束的第二天,派專人(必須二人以上)將答卷(答題卡)送交或以機要方式郵寄到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在現場交接的盟市,需填寫《內蒙古自治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送交答卷交接單》,并辦理簽字交接手續;以機要方式郵寄的盟市,需內裝已填寫好的《內蒙古自治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送交答卷交接單》。
七、評卷工作
全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答卷的評閱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認定教師資格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評卷工作細則》,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選聘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教師組成評卷組、抽調副高級職稱以上且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專業教師組成質檢組統一組織評閱。
八、成績公布
自考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公布考生考試成績。
九、考試成績復查
(一)時間及程序: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對所公布成績有疑義的考生,需向所在盟市或旗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盟市或旗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考生申請進行匯總,在成績公布40日內報送或傳真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自接到盟市或旗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復查申請后半個月內給予答復。
(二)成績復查要求: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各盟市或旗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考生匯總情況,逾期不再受理。考生申請內容包括:盟市、考點、考場、姓名、座位號、準考證號、考試科目、聯系電話、申請日期等。
十、合格證發放
自考試成績公布后的一個月內發放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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