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考試
一、考前準備
(一)考區要召開主考、副主考會議,在思想動員的基礎上,明確職責、任務。考點要認真培訓監考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監考員要熟悉考點環境、考場位置、工作程序及方法。
(二)考點要編印組考工作方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1.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各職能機構的負責人、成員名單和崗位職責;
2.考點平面圖:考場、各職能機構及服務設施的位置等;
3.考試時間安排表;
4.考試實施程序;
5.監考員名單;
6.各級各類工作人員職責;
7.筆試考場規則;
8.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9.考試偶發事件處理工作程序。
(三)對鈴聲信號系統進行檢查、調試。確保考場時鐘正常計時(注意是否需要更換電池),并統一調校至北京時間。
(四)考點提前1天按規定布置考場并進行檢查、清理,實施封閉。
(五)打印《考場花名冊》、《考場簽到表》。《考場花名冊》貼于考場門口,座號標簽按座號的順序貼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墻的須貼在靠近走道一側的桌面上角。
(六)安排考生進入考點熟悉自己所在考場位置,但考生不可進入考場。
(七)備齊監考工作用品。
二、實施程序
(一)領取試卷(開考前40分鐘)
所有監考人員在進入考場和考務工作場所前,須接受考試違禁物品的檢測,嚴禁攜帶手機及照相、攝像、掃描等器材。
1.主考、副主考、監考員、考試工作人員等佩戴證件準時到達辦公室。
2.主考提出本科目考試的具體要求,強調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紀律要求。
3.抽簽確定監考考場。
4.甲、乙監考員共同領取試卷、答題卡、條形碼、《考場簽到表》、草稿紙、裝訂試卷用具等,核實試卷袋面上的科目名稱是否為當場所考科目,試卷袋密封是否完好。
5.考務工作人員與監考員辦理試卷交接手續,2名監考員在《試卷簽收單》上簽名。
(二)監考員入場(開考前25分鐘)
1.2名監考員從考點辦公室領取試卷后,由副主考統一帶領其所負責監督考場的所有監考員按指定專用路線直達考場(中途禁止以任何借口離開)。
2.監考員乙開啟考場封條,打開考場門后,將考試科目、考試起止時間及注意事項等提示內容抄寫在黑板上。監考員甲在講臺前守護試卷。
(三)組織考生入場(開考前20分鐘)
1.監考員甲在講臺前守護試卷。
2.監考員乙在考場門口(考場另一門關閉)用金屬探測儀對考生進行逐個檢查,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考場簽到表》和身份證是否一致進行“三核對”,并讓考生在《考場簽到表》上簽名,監督考生把攜帶的通訊工具、書籍、資料等考試禁帶物品放置在“物品放置處”。組織考生入場對號入座。
3.考生入場坐定后,監考員甲宣讀“指令A”。監考員乙檢查考生是否對號入座。
指令A:請大家把身份證件、準考證放在課桌的座號左上角,并檢查是否不慎帶入手機等違禁物品,如有請上交(稍候)。請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任何違紀舞弊的行為,都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宣讀《紙筆考試考場規則》、啟封答題卡袋、粘貼條形碼(開考前10分鐘)
1.監考員甲宣讀“指令B”。
指令B:《紙筆考試考場規則》及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
2.監考員甲宣讀“指令B”的同時,監考員乙啟封答題卡袋,清點條形碼、答題卡份數,將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上。
(五)啟封試卷袋、分發答題卡、草稿紙和試卷(開考前5分鐘)
1.監考員甲向全體考生展示試卷袋密封狀況,然后啟封試卷袋,核對袋內科目是否與所考科目相同,清點試卷份數、頁數,發現試卷數量不符、錯裝、漏印、重印、錯印等情況,立即報告主考。
2.甲、乙監考員分發答題卡和草稿紙(每位考生每次只發一張草稿紙)。
3.監考員甲宣讀“指令C”。
指令C:考生請檢查一下你的答題卡是否有皺折、污損,核對答題卡上的條形碼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是否一致。如有疑問,請舉手報告(稍候)。現在開始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
4.監考員乙指導考生填涂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科目代碼及座位號等信息。
5.甲、乙監考員分別向考生分發試卷。
6.監考員甲宣讀“指令D”。
指令D:請考生核對試卷是否齊全,是否有空白、污損、字跡不清等問題。如有問題,請舉手報告(稍候)。現在請在試卷的相應位置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開考鈴聲響后才能動筆答題,否則,將取消本科目考試成績。
7.甲、乙監考員注意考生是否有搶答苗頭,應及時制止搶答行為。
(六)考試開始
1.監考員甲聽到考點發出的考試信號后向考生宣讀“指令E”。
指令E:現在開始答題。
2.監考員甲在講臺前注視考生答卷。監考員乙持“準考證存根”逐個核對考生在答題卡上所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且是否與條形碼上的相符,考生本人與準考證上的照片及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其他證件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
3.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考場。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按“缺考”處理。
4.開考30分鐘后,監考員甲在講臺前監視,監考員乙收回缺考考生的試卷、答題卡,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對缺考考生試卷在總分處標記“缺考”,對缺考考生答題卡按規定填寫缺考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上的缺考標記,在條形碼粘貼處貼上缺考考生條形碼,并在考生姓名處標記“缺考”;對尾數考場空白試卷,無需做任何標記。
5.考試終了前30分鐘,考生可以交卷離開考場。離場后的考生不能再回考場。
監考員甲在講臺前監視,監考員乙對提前離場考生的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檢查核對無誤后收起并放置于講臺。
(七)考試期間
1.監考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當眾答復。
2.監考員甲在考場前面、監考員乙在考場后面監督考生作答,維護考場秩序。
3.監考員應監督考生按規定答卷,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發現考生有作弊苗頭的要及時制止,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制止后將情節詳細記錄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填寫“考生違規行為告知書”并交考生簽字確認,同時留下“考生違規行為告知書”存根,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對擾亂考場秩序者應報告考點負責人及時處理。
4.發現冒名頂替他人考試者,及時通過流動監考報告主考,核實后由主考組織有關人員將替考者帶離考場作筆錄。
(八)考試終了前15分鐘
監考員甲宣讀“指令F”,監考員乙繼續監視考場。
指令F:離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請注意掌握時間,并檢查是否將選擇題答案填涂到答題卡上。
(九)考試終了
1.聽到考點發出考試終了信號后,監考員甲宣讀“指令G”。
指令G:考試結束,請立即停止作答。如果繼續作答,將作違反考試紀律處理。現在請大家整理好自己的試卷,從上到下依次排放的次序為: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監考員收卷。
2.監考員甲在講臺前注視考生,制止繼續作答行為,維護考場秩序。
3.監考員乙按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收卷。
4.收卷完畢,清點無誤后,允許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場。
5.監考員乙將考場信息標簽碼粘貼在回收答題卡袋上,并按考號順序(含缺考的答題卡)整理答題卡,小號在上,大號在下,核對考場記錄和答題卡袋面的應考人數、實考人數、缺考人數是否相符,無誤后放入答題卡袋內。
6.監考員甲整理試卷、草稿紙,并按考號順序(含缺考考生的)整理,小號在上,大號在下排好;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考試期間無異常情況的在“考場情況記錄”欄內寫上“正常”字樣,如有作弊或其他異常情況的,將詳細情況準確記錄下來,情況較多的可另加附頁,最后甲、乙監考員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簽名。《考場情況記錄單》單獨提交(考場記錄不得涂改)。
7.清理考場,打掃衛生,關好門窗,并上鎖,貼好封條。
(十)移交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
1.甲、乙監考員同時攜整理好的答題卡、試卷和草稿紙徑直到達考點辦公室。
2.監考員將答題卡交驗收員進行檢查,無誤后考點負責人簽字,監考員密封答題卡袋口,并加貼密封條。
3.監考員將答題卡、《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移交給驗收員。驗收員在接受時應再次檢查答題卡袋密封是否完好,答題卡袋面、《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填寫是否準確無誤。《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考點匯總后交考區,考區報省教育考試院。
4.監考員將收回的試卷、草稿紙交驗收員驗收。無誤后監考員將試卷放入試卷袋,密封試卷袋口,并加貼密封條,考點匯總后交考區,考區交省教育考試院;草稿紙捆綁,用條子加封在空白處寫上考場編號后交考務組送考區保管,待考試結束半年后銷毀。
試卷的啟封及分發,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回收和密封的其他規定見本細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五條 在考點期間試卷的安全保密
一、考點試卷安全保密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二、每場考試前,考點從考區保密室領取試卷后,必須直達考點保管室或試卷分發(回收)室。
三、試卷到達考點,將備用試卷放入保管室鐵柜中并上鎖,鑰匙由保管室負責人掌握。保管室存有試卷(備用卷)期間,室內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鐵門從內部上鎖,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試卷不得在考點過夜。試卷安全運抵考點后,應立即向考區匯報。
四、試卷、答題卡分發、回收及清點工作應在試卷分發(回收)室進行。在存放試卷期間,室內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證任何時候不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警)人員參與。室內必須監控全面覆蓋,并實時錄像。
五、試卷在考點內流轉、試卷(答題卡)袋拆封以及回收、清點、封裝過程,不得少于2人同時在場。其中領取、封裝等環節必須由經手雙方簽字交接。
六、甲、乙監考員共同簽字領取試卷后,要沿專用通道同行直達考場,不得在途中辦理其他事項或偏離專用通道。考試結束后,甲、乙監考員攜帶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沿專用通道同行直達試卷分發(回收)室。
七、考點在當科答題卡回收完畢,再次全面清點無誤后,將其連同備用試卷等立即送考區保密室。
八、備用卷的領取、護送以及試卷拆封、回收、清點、封裝同上述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考試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啟用備用卷(含備用答題卡),必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主考、副主考2人簽字確認,考后由考區統一清點后將填寫“備用卷使用情況登記表”上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七條 試卷的啟封及分發
關注"566教師資格"官方微信,獲取考前內部資料、考試備考信息等!
教師資格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 微信搜索"566教師資格"
相關推薦:
各地2015年教師資格考試時間匯總※2015年教師資格考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