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卷的啟封
監考員要在規定時間將整袋試卷向考生展示后,當眾啟封。啟封時,用小刀在試卷袋開口處劃一小口,再小心劃開。開啟外面透明塑料膜時注意不要割破試卷袋。
二、答題卡的啟封
啟封答題卡時,用小刀在答題卡袋開口處劃一小口,再小心劃開。啟封后的答題卡袋內藏有另一內舌,供答題卡袋密封時使用。
三、試卷和答題卡的分發
監考員分發試卷和答題卡時,按考生座號從1號至30號順序分發。在試卷交接、分發過程中,如發現錯封、漏封或密封破損等情況,應立即向主考匯報,按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 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回收和密封
一、答題卡的回收和密封
1.答題卡以考場為單位回收裝袋,不要裝訂。要防止折疊、粘連、破損、受潮。
2.答題卡按座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小號在上)收齊排好。缺考考生的答題卡由監考員按規定填寫缺考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上的缺考標記,在條形碼粘貼處貼上缺考考生條形碼,并在考生姓名處標記“缺考”,仍按準考證號順序將其排入;答題卡不能放反。
作廢答題卡要在條形碼處標記“作廢”,放入為替換作廢答題卡而啟用的備用答題卡袋中,并在答題卡袋封面標明;新啟用的答題卡要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號,不需粘貼條形碼,并按準考證號順序放入相應考場答題卡袋,在答題卡袋封面注明“xx準考證號更換答題卡,無條形碼”字樣。
尾數考場空考答題卡無需做任何標記,放入原答題卡袋內,并在答題卡袋封面標明。
作廢答題卡、尾數考場空考答題卡以及未啟用的答題卡均須收回。
3.監考員要認真填寫答題卡袋封面中的考區、考點、考場,應考人數、實考人數、缺考人數等內容,核對無誤后簽名負責。
4.驗收員要認真核對答題卡袋封面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清點答題卡張數及排放順序,確保不遺漏、不錯排。核對無誤后考點負責人在答題卡袋封面上簽字。
5.上述工作完成后,監考員要將答題卡以考場為單位裝入塑料袋,塑料袋口折疊后朝里裝入答題卡袋,然后將答題卡袋封口并用封條密封。密封時漿糊不要用的過多,以剛好使袋口粘住為最佳。
二、試卷及草稿紙的回收、裝訂
1.試卷和草稿紙(包括缺考考生的)分別按座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小號在上)收齊排好。監考員應認真檢查,不得外流。
2.缺考考生試卷標記“缺考”,按準考證號順序將其放入相應考場試卷袋。
作廢試卷要標記“作廢”,放入為替換作廢試卷而啟用的備用試卷袋中,并在試卷袋封面標明;新啟用的試卷要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并按準考證號順序放入相應考場試卷袋,并在試卷袋封面標明。
尾數考場空考試卷無需做任何標記,放入原試卷袋,并在試卷袋封面標明。
3.監考員將收回的試卷交驗收員驗收無誤后,監考員將試卷放入試卷袋,密封試卷袋口,并加貼密封條,考點匯總后交考區,考區交省教育考試院;草稿紙捆綁,用條子加封在空白處,寫上考場編號后交考務組送考區保管,待考試結束半年后銷毀。
第二十九條 違規考生處罰及有關材料的處置
一、發現考生違規,監考員應在《考場情況記錄單》內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扣留。考試結束時,監考員應向違規考生告知其違規記錄內容。
二、對違規考生,要填寫《違規行為告知書》一式兩聯,并由違規考生在簽字欄簽字確認。如因特殊情況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簽字的,監考員應在《違規行為告知書》“備注”欄中說明。《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考區匯總后報省教育考試院,下聯交考生本人。
三、《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的裝袋。
1.《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在當科考試結束后,隨同試卷一并送考點考務辦公室,由主考簽字。
2.驗收員確認《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填寫準確后,匯總考點所有考場《考場情況記錄單》、《違規行為告知書》上聯,裝入專用袋后交考區,由考區報省教育考試院。
四、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條 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和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安排專人晝夜值班,值班電話考前應逐級向上通報。嚴格執行值班報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級上報,并迅速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如遇突發事件,須立即報告省教育考試院,并啟動應急預案。如遇重要情況,省教育考試院須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匯總后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七章 答題卡掃描及數據上報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的統一評卷。考試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要求,配合其指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完成答題卡掃描工作任務,將考生答題卡掃描數據送至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定的閱卷點進行網上評卷。
第八章 考試成績的查詢及復核
第三十四條 考試成績在筆試考試結束一個月后公布,考生可通過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www.ntce.cn)查詢本次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筆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復核申請(以郵件方式發送至skc409@163.com)。申請須注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準考證號、需復核科目、網上查詢到的成績、聯系電話。省教育考試院在接到教育部考試中心復核結果后以郵件方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五條 筆試成績合格線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確定。筆試單科合格成績兩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過課程的考生報名時只選擇未通過課程即可。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方有資格參加面試報名。筆試沒有書面合格證明,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申請人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九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州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考試信息管理與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三十七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報名信息和成績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試中心印發的《信息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市州教育考試機構須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及時向省教育考試院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第三十九條 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制定嚴肅的工作紀律,防止數據丟失和篡改,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確保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教育部考試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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