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商業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的有關內容
(二)掌握證券發行與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內容
(三)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
(四)掌握《票據法》基礎理論及匯票的相關規定
(五)熟悉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關規定
(七)熟悉本票、支票的相關規定
(八)了解商業銀行存款、貸款的分類
(九)了解與證券發行有關的機構
(十)了解保險公司、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原則。
2.流動性原則。
3.效益性原則。
(二)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
2.商業銀行的變更。
商業銀行的變更包括重大事項變更和商業銀行的合并與分立。
3.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4.商業銀行的終止。
二、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存款做不同的分類。
(一)存款業務基本原則
1.存款業務經營特許制。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2.存款機構依法交存存款準備金。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3.存款機構依法留足備付金。
備付金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保證存款支付和資金清算的清償資金,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
4.依法確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財政性存款專營。
財政性存款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
6.合法正當吸收存款。
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二)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儲蓄,是指個人將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幣或外幣,自愿存人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動。
1.儲蓄存款原則。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2)個人存款實名制原則。
2.儲蓄存款業務規則。
(1)儲蓄存款利率計息、結息規則;
(2)存款支取規則;
(3)掛失規則;
(4)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規則;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過戶與支取規則;
(6)儲蓄業務禁止規則。
(三)單位存款業務規則
1.單位存款的基本原則。
(1)財政性存款專營原則。
(2)強制存人原則。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除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外,必須存人開戶銀行,不得自行保存。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則。
存款單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轉賬方式將存款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將定期存款用于結算或從定期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單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則。
2.單位存款業務規則。
(1)單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規則。單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個月、半年、1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1萬元,多存不限。
(2)單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計息。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3)單位存款的變更、掛失及查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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