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二)證券市場
1.證券市場的結構。
包括交易所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產權交易所。
2.證券市場的主體。
證券市場的主體是指參與證券市場的各類法律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場所以及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等。
(三)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6.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二、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證券發行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二)股票的發行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3)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4)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1.一般規定。
2.公開發行。
3.非公開發行。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
1.基金的公開募集。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2.非公開募集基金。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五)證券發行的程序
1.作出發行決議。
2.提出發行申請。
3.依法核準申請。
4.公開發行信息。
5.撤銷核準決定。
6.簽訂承銷協議,進行證券銷售。
7.備案。
三、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二)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條件;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3)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2.公司債券的交易。
(1)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2)公司債券上市程序;
(3)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
3.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2)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轉讓。
4.持續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是指證券的發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關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人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過程中,按照法定或約定要求將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財務、經營及其他有關影響證券投資者投資判斷的信息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公告的活動。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續信息披露。
①定期報告。
②臨時報告。
(3)信息的發布與監督。
5.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
(3)虛假陳述行為。
(4)欺詐客戶行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四、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
1.上市公司收購人。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3.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2.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
(三)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2.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3.收購要約的撤銷。
4.收購要約的變更。
(四)協議收購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節 保險法律制度
一、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一)分類
1.保險的本質。
2.保險的構成要素。
(1)可保危險的存在;
(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3.保險的分類。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
(2)保證。
(3)棄權和禁止反言。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三)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的設立。
2.保險公司的變更。
3.保險公司的終止。
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四)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對保險代理人的規定與理解。
(五)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對保險經紀人的規定與理解。
(六)保險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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