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講義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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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注意境外所得稅抵免的計算,以及再投資退稅額的計算 1、境外所得稅抵免的計算 境外所得稅稅款抵扣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的所得÷境內、外所得總額 總的應納所得稅額=境內、外所得總額×適用稅率-境外所得稅款抵扣額 2、再投資退稅額的計算 再投資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地方所得稅稅率)]×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例】某外國投資者1996年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所在老市區內投資舉辦了一家合資制藥企業,該企業1998年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開始獲利年度,2000年以后均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2003年該外國投資者將2002年度分得的稅后利潤55萬元作為資本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暫定為6年。假定地方所得稅不實行優惠,照常征收,則外國投資者再投資應取得的所得稅退稅額為( )萬元。 A、1.78 B、3 C、3.11 D、3.88 答案: C 解析: 應退稅額=55÷(1-12%-3%)×12%×40%=3.11萬元。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 注意區別稅率和企業性質的關聯性,還有就是減半征收不能低于10%這個條件。 (一)特定地區投資的稅收優惠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4、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稅,第2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在經濟特區或經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企業,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稅,第2和第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設在經濟特區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 A、外商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 B、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 C、外商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5年以上 D、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 答案:D 解析:這個優惠條款比較特殊,因為是專門針對非生產性企業規定的,應特別注意。 (二)生產性投資的稅收優惠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從事能源、交通、碼頭、港口基礎建設項目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減按15%征稅,不受區域的限制。 特殊情況包括: (1)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第5年免稅,第6年~第10年減半,所得稅率為15%。 (2)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海南省稅務機關批準,第1年~第5年免稅,第6年~第10年減半,所得稅率為15%。 (3)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稅務機關批準,第1年~第5年免稅,第6年~第10年減半,所得稅率為15%。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 3、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原所得稅稅率為30%和24%的可減半征收,但原執行15%稅率的企業,減半后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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