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選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被背書人再行背書無效
B.背書附條件的,背書無效
C.部分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D.分別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
(1)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原背書人對被背書人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2)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3)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查看名師解題 >>
2 [判斷題] 2.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了職工培訓費用在計算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
A.√
B.×
【參考答案】對
3 [判斷題] 3.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A.√
B.×
【答案】×
【解析】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查看名師解題 >>
4 [判斷題] 4.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A.√
B.×
【參考答案】對
5 [判斷題] 5.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發生的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可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A.√
B.×
【答案】×
【解析】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查看名師解題 >>
6 [判斷題] 7.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
A.√
B.×
【參考答案】對
7 [判斷題] 9.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A.√
B.×
【參考答案】對
8 [簡答題]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會成員為7人。
2015年甲公司召開的3次董事會分別討論事項如下:
(1)討論通過了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資擔保4000萬元的決議,其時甲公司總資產為1億元;
(2)擬提請股東大會聘任乙公司的總經理劉某擔任甲公司獨立董事,乙公司為甲公司最大的股東;
(3)討論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中,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經參會董事一致同意,通過了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甲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融資擔保決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甲公司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4000萬元的擔保,超過了其資產總額的30%,因此需要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無權作出決議。
(2)甲公司不能聘任劉某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本題中,劉某為甲公司最大股東乙公司的總經理,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3)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投資的方案不合法。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會在對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表決中,參加會議的6名董事會成員有4人同時為丙公司董事,有2名董事為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3人,因此,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所以董事會通過向丙公司的投資方案不合法。 查看名師解題 >>
9 [簡答題]
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合伙協議就執行合伙事務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款為15萬元,合同簽訂后,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簽訂了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說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參考解析】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題中,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沒有特殊約定,因此對外提供擔保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中,趙某知悉張某是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而簽訂的合同,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成立的。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查看名師解題 >>
10 [簡答題]
2012年1月,李某設立了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50萬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年。陳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條款:凡是與本借款債務清償有關的糾紛,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公司以其價值350萬元的公司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約定: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滿,甲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借款本息。乙銀行調查發現,李某在繳納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方式抽逃了100萬元出資。為實現借款債權,乙銀行以甲公司、李某、陳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取得甲公司廠房的所有權;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萬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向乙銀行承擔清償責任;要求陳某承擔擔保責任。
在庭審中,甲公司抗辯:(1)抵押合同中約定了“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無效;(2)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陳某抗辯:(1)自己未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階層,不具有代償能力,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3)即使自己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也應當先實現抵押權。
李某抗辯,借款債務人是甲公司,自己不應當向乙銀行承擔借款清償責任。經查,甲公司、陳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協議:甲公司、陳某與乙銀行之間未對實現擔保權利的順序作出特別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物權、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主張抵押合同全部無效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陳某的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4)陳某的抗辯(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5)陳某的抗辯(3)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
(1)甲公司主張抵押合同全部無效不成立。根據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甲公司主張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主張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在首次開庭之后提出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陳某的抗辯(1)不成立。根據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也成立。本題中,陳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因此,保證合同成立。(4)陳某的抗辯(2)不成立。根據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陳某的抗辯(3)成立。根據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6)李某的抗辯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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