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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答題]
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的有關經濟業務如下: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800萬元專門用于已開工的廠房建設,年利率為6%,貸款期限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銀行貸款600萬元(該借款沒有專門用途),每年年末付息、年利率為8%,貸款期限為3年。
(2)2014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廠房建設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別使用從丁銀行取得的貸款200萬元和100萬元。(3)2014年12月2日,根據廠房建設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購設備一臺,不含增值稅的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8萬元,款項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4)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2015年1月1日,與丁銀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對丁銀行的貸款進行債務重組,丁銀行對該項貸款未計提減值準備,丁銀行同意將該筆貸款期限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免除積欠的剩余利息30萬元,本金減至580萬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時規定,自2015年起,若甲公司當年盈利,則年利率恢復至8%,若當年未盈利,則年利率維持6%,甲公司估計在債務重組后的未來3年間均很可能盈利。
假設甲公司建設的廠房于2014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除此廠房建設外,甲公司無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4年對應計入廠房建設工程成本利息費用。
(2)計算甲公司因與丁銀行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編制甲公司債務重組日的會計分錄。
(3)若甲公司2015年對未盈利,但2016年度、2017年度預計很可能盈利,計算2015年年末甲公司對丁銀行的貸款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確認財務費用的金額,并編制年末與利息有關的會計分錄。
參考解析:(1)甲公司2014年度應計入廠房建設工程成本的利息費用=800×6%(專門借款當期資本化部分)+(200×9/12+100×6/12)×8%(一般借款當期資本化部分)=64(萬元)。 (2)甲公司因與丁銀行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30+(600-580)-580×(8%-6%)×3=15.2(萬元)。
會計分錄:
借:長期借款600
應付利息30
貸:長期借款—債務重組580
預計負債34.8[580×(8%-6%)×3]
營業外收入15.2
(3)甲公司2015年度未盈利,故當年利息費用的確認應以年利率6%進行計算,應確認的財務費用金額=580×6%=34.8(萬元)。
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34.8
貸:應付利息34.8
借:應付利息34.8
貸:銀行存款34.8
借:預計負債11.6[580×(8%-6%)]
貸:營業外收入11.6
9[簡答題]
AS公司2015年年末、2016年年末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項目金額分別為5000萬元、6000萬元。各年所得稅稅率均為25%,各年與所得稅有關的經濟業務如下:
資料一:2015年:
①2015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45萬元,年末存貨賬面價值為500萬元。
②2014年12月購入一項固定資產,原值為900萬元,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會計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稅法要求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
③2015年支付非廣告性贊助支出300萬元。假定稅法規定該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④2015年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100萬元,其中資本化支出為60萬元,于本年
7月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未發生其他費用,當年攤銷1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⑤2015年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成本為100萬元,年末公允價值變動增加50萬元。
⑥2015年支付違反稅收罰款支出150萬元。
資料二:2016年:
①2016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75萬元,累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20萬元。年末存貨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
②本年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0萬元。
③2016年支付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為400萬元,,假定稅法規定該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④上述2015年取得的無形資產于2016年攤銷20萬元。
⑤上述2015年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2016年末的公允價值為130萬元。
要求:
(1)計算As公司2015年暫時性差異,將計算結果填入表16-5中。
(2)計算AS公司2015年應交所得稅。
(3)計算AS公司2015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
(4)計算AS公司2015年所得稅費用和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5)編制AS公司2015年有關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6)計算AS公司2016年暫時性差異,將計算結果填入表16-6中。
(7)計算AS公司2016年應交所得稅。
(8)計算AS公司2016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
(9)計算AS公司2016年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和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10)編制AS公司2016年有關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參考解析:(1)2015年暫時性差異見表16-8。
(2)應交所得稅=[5000+45+90+300-(40×50%+10×50%)+150]×25%=1390(萬元)
(3)遞延所得稅資產=(45+90)×25%=3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50×25%=12.5(萬元)
(4)所得稅費用=1390-33.75=1356.25(萬元)
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方的金額是12.5萬元。
(5)借:所得稅費用 1356.25
其他綜合收益 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33.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390
(6)2016年暫時性差異表見表16-9。
(7)應交所得稅=[6000+(120-45)+(174-90)+400-20×50%]×25%=1637.25(萬元)
或應交所得稅=[6000+75+84+400-20×50%]×25%=1637.25(萬元)
【注1:計提存貨跌價準備75萬元】
【注2:會計折舊=(900-180)×2/10=144(萬元),稅法折舊=900/10=90(萬元),差額=54(萬元);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0萬元,合計84萬元】
(8)①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20+174)×25%=73.5(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3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73.5-33.75=39.75 (萬元)
②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30×25%=7.5(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7.5-12.5=-5(萬元)
(9)所得稅費用=1637.25-39.75=1597.5(萬元)
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貸方的金額為5萬元。
(10)借:所得稅費用 1597.5
遞延所得稅資產 39.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637.25
其他綜合收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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