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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簡答題]
甲公司為乙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擬通過收購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的股份,達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會討論收購方案時,一些董事分別提出以下觀點:
(1)以下屬的兩個子公司作為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丙公司的股份。兩個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計達到5%之日起3日內,即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但對被收購公司暫時保密。
(2)兩個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合計達到5%時,并且每增加5%時,均應暫停交易。
(3)收購丙公司已發行的股份合計達到30%時,如果資金允許繼續進行收購,即向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60%股份的要約。如果資金短缺,則面向特定股東協議收購。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初步定為20日,根據收購情況再作調整。
(5)在收購行為完成9個月后,可以考慮將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丁公司。
要求:分析上述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參考解析:(1)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符合法律規定,但對被收購公司暫時保密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①兩個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本題中兩個子公司互為一致行動人,所以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②合計達到5%,并且每增加5%時,均應暫停交易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報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達到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收購丙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如果資金短缺,則面向特定股東協議收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4)收購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本題中約定的收購期限為20日,不符合法律規定。
(5)收購行為完成9個月后轉讓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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