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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簡答題]
A公司為一家從事產品經銷的一般納稅人,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提高當地市場份額,決定拿出5000件甲產品進行促銷活動,現有兩種促銷方案:方案一是八折銷售,且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方案二是買四件甲商品送一件甲商品(增值稅發票上只列明4件甲商品的銷售金額)。根據以往經驗,無論采用哪種促銷方式,甲產品都會很快被搶購一空。
A公司采用現金購貨和現金銷售的方式,甲產品的不含稅售價為每件30元,含稅進價為每件23.4元。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城市維護建設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
要求:計算兩種銷售方式所產生的凈現金流量并判斷A公司應該采取哪種促銷方式?
參考解析:方案一:八折銷售 應納增值稅=30×80%×5000×17%-23.4/(1+17%)×5000×17%=34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3400×(7%+3%)=340(元)
應納稅所得額=30×80%×5000-23.4/(1+17%)×5000-3400×(7%+3%)=19660(元)
應交所得稅=19660×25%=4915(元)
凈現金流量=30×80%×5000×(1+17%)-23.4×5000-3400-340-4915=14745(元)
15=14 745(元)
方案二:買四送一方式銷售
應納增值稅=30×5000×17%-23.4/(1+17%)×5000×17%=85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8500×(7%+3%)=850(元)
應納稅所得額=30×4000-23.4/(1+17%)×5000-8500×(7%+3%)=19150(元)
應交所得稅=19150×25%=4787.5(元)
凈現金流量=30×4000×(1+17%)-23.4×5000-8500-850-4787.5=9262.5(元)
由上可知,企業應該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即打八折的銷售方式。
【思路點撥】
企業銷售的甲商品為4000件,贈送的甲商品為1000件,在增值稅方面,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且未在發票金額中注明,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征增值稅,故1000件贈品也應按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財稅
[2011]50號規定,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故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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