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擇題部分
1、出賣人北京的甲公司與廣州的乙公司在上海簽訂一玻璃買賣合同,約定在甲公司的位于武漢一個生產車間交付貨物。后因甲公司不交付貨物被乙公司起訴到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請問該案的管轄法院所在地是:【 】
A. 北京
B. 上海
C. 廣州
D. 武漢
【土生阿耿講評】做任何題目時都應改考慮一下這道題目考查的教材上哪方面的知識點,很明顯,通過審題,我們發(fā)現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第一章法與經濟法概述中的第三節(jié)經濟法的實施中的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中的訴訟方式中的管轄中的地域管轄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中的一個情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合同糾紛的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是在武漢,所以答案應該是AD.
一些網友選擇對了并且說出了理由,說明這個知識點掌握的比較扎實了,但也有一部分網友沒有選擇正確,但這不要緊,只要講評以后您能夠從中受益并且從此掌握了這個知識點并學會判斷就好了,怕的是真正考試時還沒弄清楚:)
這道題目也可直接出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管轄法院是【】”。依此類推,教材上講的關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經濟糾紛的特殊地域管轄的種情形(合同、不動產、票據、侵權)和行政案件尤其是經復議的案件管轄法院,一定要切記各自的管轄法院。考試可能會以選擇題或者判斷題的形式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