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重點難點講義 點擊下載
第1部分
在考試教材的基礎上,對重點、難點及新知識點向縱深及橫向挖掘。要求考生對重要知識點深入理解,并關注不同章節內容的結合。本部分以專題的形式進行講解,考生如果有對基礎知識不理解的地方,要根據情況對具體章節的相關內容加強學習。
一、時效制度
本內容在教材中,是貫徹始終的內容。不同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內完成,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時效的分類
時效包括:保護時效和訴訟時效。
保護時效,簡而言之,就是法院或審判機關對某一事件最長的保護時間;訴訟時效,簡而言之,就是提起訴訟的時間。
二者的不同在于:起算時間不同,保護時效的期間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而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保護時效的期間為20年,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和4年。詳見第一章。考生應該將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結合起來分析問題。
例如: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生1981年1月1日,從侵害的性質看,適用普通訴訟時效2年。若乙公司在1991年1月1日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應在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即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間提起訴訟,否則乙喪失訴訟的請求權,但其實體權利并未消滅,乙公司仍然可以要求甲公司予以賠償。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1日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由于超過了20年的保護時效(198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時效的中止、中斷。(新增、重點、難點)
1、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異同
共同特征: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都發生在時效的進行中;都是因為發生的法定事由而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
不同之處: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內容在第一章,而實際涉及此內容的是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中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權利的規定、第八章《合同法》中保證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第五章《破產法》中有關問題的規定。
(1)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中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權利的規定是今年新增內容。在《票據法》中規定了票據權利的取得和消滅。當事人可以因出票、轉讓而取得票據權利,也可以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在取得后,可能因一些事由而消滅,其中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情況。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在一定的時間不行使即消滅。具體規定:1、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限于從票據到期之日起2年內。即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從出票之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之日起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以上所講的2年、6個月、3個月都是時效期間,是《票據法》對特殊時效期間的規定,時效期間屆滿不予行使,票據權利歸于消滅。注意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2)第八章《合同法》中關于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今年教材新增知識點,也是重點、難點,考生要結合第一章訴訟時效的內容學習理解。依照《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按約定期間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要求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先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連帶保證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執行保證人財產。《合同法》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合同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是否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實際是指債權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間規定。
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C企業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B銀行應該在保證期內對A企業首先提起訴訟。
①假設B銀行對A企業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6年9月1日,保證人對C企業的保證責任可以免除。
②假設B銀行對A企業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06年4月1日,保證人對C企業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如果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06年6月1日,經強制執行A企業的全部財產70萬,對于未償還的30萬可以要求C保證人償還。如果C企業承擔了保證責任,則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如果C企業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則B銀行可以對C企業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從2006年6月1日開始計算,期間為2年(普通訴訟時效)。
債權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間,不考慮強制執行的時間,從判決或仲裁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取決于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其提出償還請求。
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C企業為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如果A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B銀行可以要求A企業清償,也可以在保證期內直接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如果B銀行在2006年9月1日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C企業可以不予承擔保證責任。如果B銀行在2006年4月1日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C企業的保證責任不予免除。如果C企業拒絕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可以對C企業提起訴訟。從2006年4月1日計算訴訟時效的期間2年。如果C企業在4月1日履行了保證責任,那么可以向主債務人A企業追償。如果A企業拒絕償還,那么C企業可以對A企業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從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即從保證人替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也是2年。原理與第一章訴訟時效的內容是一致的。
法律規定,對于一般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也中斷;對于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不中斷。無論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訴訟時效中止。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那么債權人對一般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從判決書或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例如:乙企業向甲銀行貸款100萬,丙企業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2003年1月1日至6月1日。如果乙企業到期不能償還本息,則甲銀行應當在保證期內,首先對債務人乙企業提起訴訟。假設甲銀行在2003年4月1日對乙企業提起訴訟,那么甲銀行對保證人丙的訴訟時效期間在4月1日中斷。法院的判決生效時間假設為2003年6月1日,那么甲銀行可以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保證人丙提起訴訟。
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資本制度
以《公司法》資本制度為核心,與其他組織法,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對資本制度的規定比較,歸納總結。
(一)資本制度的形式
一般來說,資本制度有三種形式: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衷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必須一次性繳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按繳納方式不同分為:一次繳納、分期繳納。
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雖然在章程中載明公司資本總額,但公司不必發行資本的全部,只需認足或繳足資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折衷資本制是指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由章程規定,但股東只需認足一定比例的資本額,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權董事會在一定的期間內發行,且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法律限制。折衷資本制是在前兩種資本制的基礎上衍生出來。
在我國,主要實行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度主要體現在對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在新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按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實行統一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是指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實繳的出資額。
(二)具體規定
1、出資期限
①《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股東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分期出資的,在取得營業執照的當天實收資本可以為零。但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的當天,實收資本不能為零,至少是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
②不低于20%是指全體股東的出資額,而不是指每個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都不得低于20%。
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必須一次繳足,不得分期出資。
2、股份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在募集設立情況下,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分期出資。
3、出資方式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①只要非貨幣資產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就可以用作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必須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4、違反出資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1)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
①股東拒絕出資。主要表現在拒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②虛假出資。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未實際交付。
③抽逃出資。以公司的登記為時間界限。登記前股東可以抽回出資,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即抽逃出資,是法律不允許的。
④遲延出資。即不按期足額繳納,應當向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⑤出資不能。事實上的不能出資或法律上的不能出資。
⑥出資不實。出資財產的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份額。
(2)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資不實,承擔補繳差額的責任,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應引起注意的幾點:
※在法定資本及資本制度方面,《公司法》和《破產法》的規定有結合點,體現在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上:《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其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關于轉投資的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在對外投資規模方面,由公司章程規定投資總額和單項投資額。《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可以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資本充實的責任為法定責任,作為公司發起人或股東,不得在協議或公司章程中規定免除資本充實責任。
考生可以將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三資企業的資本制度作橫向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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