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
五、會議制度(重點)
所有組織法都涉及會議制度的內容,考生要從以下幾方面比較一下會議制度的內容:
1、會議召開的條件。
2、會議召開的頻率。
3、臨時會議召開的條件。
4、特別決議通過的方式。
5、哪些決議屬于特別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合資和合作企業都涉及董事會;破產法主要涉及債權人會議。
(一)會議召開的條件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要求過半數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創立大會需要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才能召開。
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需要代表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
(二)會議召開的頻率
合營、合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2/3時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持有公司股權達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
4、董事會認為必要
5、監事會提議召開
債權人臨時會議召開的條件:
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或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
(四)特別決議通過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包括: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通過方式為: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內容完全一致,但在決議通過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特別決議事項包括的內容
合營企業中,需要合營企業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的事項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通過方式: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合作企業中需要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修改合作企業章程;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并、分立、解散;變更組織形式;資產抵押。通過方式: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通過方式: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必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通過方式:由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部分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可以同未通過計劃的組協商,由該表決組再表決一次。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合營、合作企業特別決議事項都包括: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修改公司章程。
3、合并、分立和解散。
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業變更組織形式也是由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合作企業資產抵押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都涉及董事會,那么這些企業的董事會有哪些區別?
首先,在董事會的性質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利機構。
其次,從人數構成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名董事組成。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不少于3人。
再次、在董事長的產生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的產生方法由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第四、從會議召開的頻率上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從董事的任期上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為3年。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合作企業的董事的任期與股份公司相同,為3年。
第六、在會議召開的條件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合營、合作企業需要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七、在董事會的議事規則上,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只能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合營、合作企業都可以委托非董事代為出席。
第八、在董事會決議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合營、合作企業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六、擔保
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都涉及擔保。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在《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逗腺Y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做擔保!镀飘a法》中規定,破產企業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其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的財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經理違反規定,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并將收益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應該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作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合同法》關于保證責任的規定包括: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該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對物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例如:甲乙企業之間有100萬的債務債權關系,甲為債權人,丙為保證人。乙以自己30萬的財產做抵押,請丙保證70萬。如果乙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當先執行乙企業的財產,拍賣或變賣用于清償。如果乙的資產拍賣所得為3萬,那么保證人丙的保證責任仍為70萬。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債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損毀、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全部或部分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內減免保證責任。
例如: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甲以自己的機器設備設置抵押,丙企業為保證人。如果甲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先執行主債務人的物的擔保。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屆滿怠于行使物的擔保,致使機器設備的價值減少20萬,視同債權人放棄了主債務人20萬的物的擔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少20萬。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新增)
例如:甲企業為債權人,乙企業為債務人,甲乙之間有100萬的債務債權關系,丙為保證人。當債務期限屆滿時,丙向甲提供了乙可供執行的財產30萬。如果甲未積極行使丙提供的乙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權利,致使這部分財產權利不能執行的,保證人丙在30萬的范圍內可以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5、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新增)
6、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務人轉讓主債務,既應征得債權人同意,又應征得保證人的同意。教材原文為: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8、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即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比如,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甲乙之間有30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乙用自己擁有的價值300萬的機器設備提供了保證,甲要求乙提供500萬的保證才可以借給乙300萬,乙找丙和丁作為保證人,各自為其擔保了100萬。
在保證責任期間,如果甲作為債權人放棄乙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那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會發生變化。把債權人放棄的數額和主債務的300萬進行比較,如果放棄的數額大于等于主債權,那意味著債權人連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質保證都不要了,那么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質擔保在數額上小于主債權,那么保證人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只能在他放棄的范圍內減輕。如果甲放棄300萬乙提供的物質保證,等于主債權的300萬,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棄的是100萬,那么,丙和丁的保證責任就在100萬的范圍內減輕,也就是各減50萬,他放棄的數額小于主債權。(重點和難點,全新知識)
10、法律規定,在保證責任期間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然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的,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11、在破產中,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對其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可以申報債權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比如,甲企業向乙銀行貸款100萬,丙企業為連帶保證人,甲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已經代替債務人甲企業清償了100萬,則丙企業可以向甲企業行使追償權,甲企業破產,丙企業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如果保證人丙企業尚未履行保證責任,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乙銀行會申報債權,假設清償率為20%,乙銀行在破產財產的分配當中分配回20萬,不足的80萬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再向保證人丙企業進行追償。如果債權人乙銀行未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丙企業可以申報100萬的債權,假設清償率還是20%,丙企業在破產財產分配中分回20萬。這20萬不是丙企業的錢,將來乙銀行要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的時候,丙企業需要把這20萬拿出來,自己再拿出80萬,承擔100萬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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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七、抗辯權
在《合同法》、《票據法》兩章均有出現,其實質為: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內容可以以案例的形式考查!镀睋ā分械目罐q權往往與票據權利的取得、追索權的內容、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內容結合出案例題。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債權人在行使付款請求權未得到清償后,方能行使追索權。
票據權利可以因出票、轉讓、稅收、繼承、贈與或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
(一)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匯票。乙與丙之間簽定50萬元的合同,丙向乙發貨以后,乙將100萬元的匯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給丙,則丙為無相當對價取得匯票。如果丙屬于善意取得,則丙享有100萬元的票據權利,但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充分。如果乙發給甲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出票人甲可以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持票人丙。如果善意持票人丙是以對價取得該匯票,且其向乙發了價值100萬元的貨物,則甲不能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丙。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乙將該支票無償贈與丙,那么丙合法的因贈與而取得該票據,不涉及背書連續及給付對價的問題。如果乙發給甲的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出票人甲可以以對抗乙的事由對抗持票人丙。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二)票據抗辯
票據權利的抗辯包括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背書不連續。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
例如:甲企業向乙企業簽發了一張4月1日到期的匯票,如果持票人乙企業3月20日在票據權利未到期的情況下提前請求付款,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提前付款。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出票人甲可以對抗持票人乙。
(三)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例如:A企業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企業的資金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問:甲銀行的主張是否成立?
分析:甲銀行的主張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例如:甲乙之間簽定一份100萬元的買賣合同,乙向甲發貨以后,由甲向乙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如果乙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則甲可以對抗持票人乙。如果乙企業將支票背書給丙企業,丙企業支付對價且不知道甲乙企業之間存在抗辯事由,在此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甲企業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的前手乙企業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丙企業。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四)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
1、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便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例如:A企業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出票人A企業賬戶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分析:甲銀行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和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發,拒絕支付匯票金額。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足額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每日0.7‰的罰款。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例如:A企業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業簽發一張3個月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B企業背書轉讓給C企業,C企業背書轉讓給D企業。該匯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業于7月15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則D企業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示請求付款,因此喪失對其前手B企業和C企業的追索權。但可以對A企業和甲銀行行使追索權,因為根據票據法有關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銀行仍對持票人D企業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抗辯權與追索權結合的案例:
例如:甲出票人簽發一張票據給乙,乙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丁從丙處盜取該票據,并偽造了丙的簽章,將票據轉讓給戊。如果持票人戊到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后,可以向以下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甲、乙。但戊不得向丙和丁行使追索權,因為丙不是真正的簽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丁偽造丙的簽章,不是以自己名義簽章,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其偽造票據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后果嚴重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假設戊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他人,那么戊不得以該票據偽造簽章為由而拒絕其后手的追索權。按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得以票據偽造為由抗辯其后手的追索權。
考題通常以追索權和抗辯權為線索,將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付款、票據權利的時效等內容結合出題。
例如:A在2003年6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金額為100萬,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在4月15日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C又背書轉讓給D,D背書轉讓給E。該匯票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在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問E該如何行使追索權?
解析:首先,確定票據的種類:見票后定期付款。然后,尋找關鍵時間: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其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即在2003年4月10至5月10日之間提示承兌;提示付款的期限為到期日起10日內,即7月15日到7月25日之間提示付款。從4月15日開始計算到期日,而不能從4月10日起計算到期日。第三,發出追索通知的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內(7月20日至7月23日)。E可以向A、B、C、D、甲、乙行使追索權,也可以直接向其中的某一個前手行使追索權,如C。按法律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據上的順序行使追索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數人行使追索權。首次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C清償后向B追索,為再追索。再追索權的行使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內。B清償后,向A追索,不屬于再追索,應該自到期日起2年內行使。假如C在向D轉讓時,作了背書人的禁止背書,那么E不得向C追索。假如C在向D轉讓時,有偽造、變造的情形,那么E向D行使追索權時,D不得以該票據偽造為由拒絕付款。
八、撤銷權
第一章、第五章、第八章都涉及了撤銷權,建議結合在一起學習。
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2. 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3. 不得撤銷的情形
(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第一章)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
2.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勺兏蚩沙蜂N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比如,甲企業與乙企業于2006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甲企業于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在4月30日被撤銷以后,從4月1日簽訂該合同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法中撤銷權(第八章)
1. 可撤銷合同:
(1)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可撤銷權合同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4)《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2. 保全措施中撤銷權
(1)《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 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比如,甲企業不能清償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于1996年1月1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向乙企業轉讓財產,那么乙企業是惡意取得,如果銀行于2003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對銀行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 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有法律情形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是否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 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 個月內行使。
(三)破產法中的撤銷權(第五章)
1.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2.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九、抵銷權
在破產法和合同法中都涉及抵銷權的規定。
(一)破產法中的抵銷權(難點)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銷權:
1.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例如:甲是乙的債權人,丙是甲的債權人,甲乙之間有10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甲與丙之間有120萬的債權債務關系。丙作為甲的債權人申請甲破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如果乙從丙以10萬元受讓丙與甲之間120萬的債權,以受讓的債權與欠甲的債務抵銷,是法律不允許的。
2.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例如,甲企業欠丙企業120萬元的債務,丙企業知道甲企業即將提出破產申請,就從甲企業購買了120萬元的機器設備,但沒付款,也就是丙企業欠甲企業120萬元的債務,那么,丙企業不能行使抵銷權。如果丙企業欠甲企業的120萬元的債務發生在破產申請前1年,那么丙企業可以行使抵銷權。
3.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例如,乙企業欠甲企業10萬元,乙企業知道甲企業即將提出破產申請,就向甲企業銷售100萬元的設備,那么,乙企業又取得了對甲企業100萬元的債權,乙企業不能行使抵銷權,如果乙企業取得對甲企業的債權發生在破產申請前1年前,那么,乙企業可以行使抵銷權。
(二)合同法中的債務相互抵銷
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新增內容)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
(4)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十、代理
第一章中講到的代理:
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3. 指定代理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況下,法院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
學習時,要注意第一章民法通則規定的代理與合同法中規定的委托、居間有哪些不同,合同法中的代理與票據法中的代理有哪些區別。
票據行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法》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法》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而合同法中的無權代理、越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有效;不追認,無效。)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負有披露的義務。)
委托和代理,代理中的表見代理,無權代理、越權代理;委托當中的委托合同易出案例題。
十一、違約責任
教材中,主要有以下法律責任: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東不按規定繳納認繳出資的,應向已足額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刺傷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價額的,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繳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結算的法律責任。
1、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簽發了空關支票或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收款人可以要求支付2%的賠償金。
(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法律責任。
1、對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相關企業按人事管理的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如有違規執業的情況,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行業的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企業不再委托其進行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3、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應該依法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四)違反政府采購法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賾敳捎霉_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谏米蕴岣卟少彉藴实;
③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芤圆缓侠淼臈l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菰谡袠瞬少忂^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⑥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呔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①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谠诓少忂^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墼谟嘘P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荛_標前泄露標底的。
3)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4)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 萬元以上10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2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2、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 至3 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偬峁┨摷俨牧现\取中標、成交的;
②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叟c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芟虿少徣恕⒉少彺頇C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菰谡袠瞬少忂^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蘧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可以同時承擔,但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責任,然后承擔行政責任,最后承擔刑事責任。
當事人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因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一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總結: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是考生必須掌握的內容,其他大部分法律責任大綱要求了解,考生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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