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這一部分主要講了兩個方面的內容: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
一、違反經濟法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經濟責任不是單純的責任形式。在我國,追究法律責任必須按照相關的法律程序,所以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對應的。實體法規定權利和義務,若違反了這些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內容,程序法按照規定的程序追究相關人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民法》對應《民事訴訟法》、《刑法》對應《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對應《行政訴訟法》,但《經濟法》卻沒有對應的“經濟訴訟法”,追究經濟責任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所以經濟責任不是單純的責任形式。
經濟責任的處罰方式包括:罰款、責令改正、吊銷執照、沒收違法所得等,這些方式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都有相關規定,所以通常把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涉及經濟內容的部分稱為經濟責任。
各種處罰類型有哪些相似和不同,要求考生能夠區別:比如,賠償損失、罰款、罰金,這三種處罰方式雖然都收到錢款,但三者性質卻不一樣。賠償損失屬于民事責任,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再比如,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的處罰方式,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對于拘留和拘役,拘留屬于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拘役屬于刑事責任的處罰方式。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可以同時執行,但是當事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時候,優先執行民事責任,然后執行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
包括仲裁、訴訟和行政復議。這三種途徑區分每種的特點和區別,分別進行記憶。
(一)仲裁
1、仲裁的適用范圍
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仲裁。可以出客觀題,建議考生記憶不適用仲裁的情況:
(1)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
(2)勞動爭議和行政爭議不適用仲裁。注意,雖然生活中的勞動爭議在人事局的勞動爭議仲裁科解決,但這并不是我們所講的仲裁。這里所講的仲裁機構不隸屬于任何行政部門,這里講的仲裁依據的是《仲裁法》,而人事局對勞動爭議的仲裁依據的是《勞動法》,所以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至于行政爭議,適用行政復議的辦法。
(3)與人身有關的財產糾紛,不適用仲裁。比如,婚姻糾紛導致的財產糾紛。類似的糾紛還有:撫養、收養、遺產繼承等與人身有關的財產糾紛。
2、仲裁的適用原則
自愿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繩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原則、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員的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自愿原則體現了仲裁的優點,在仲裁中,雙方可以自愿達成仲裁協議、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自愿接受和解而撤回仲裁請求。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仲裁協議。(判斷題)
一裁終局、兩審終審可能在一個題目中出現,考生在答題時要注意大的前提是仲裁還是訴訟。(單選題)
一裁終局原則意味著裁決做出以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一經作出,當事人不得就仲裁裁決提起上訴。(主觀題)例如:甲乙兩個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采取仲裁的途徑解決。現在甲與乙發生糾紛,甲向法院起訴乙。根據法律規定,甲起訴乙的作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相當于有達成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除非雙方解除仲裁協議。如果甲向法院起訴乙,法院接受訴訟請求并且在開庭時乙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是可以繼續審理這一案件的。因為乙在開庭時沒有提出異議,甲在起訴時也沒有聲明雙方有仲裁協議,這種情況下,法院視為雙方放棄仲裁協議并繼續審理。
3、仲裁協議的效力
包括仲裁協議無效和仲裁協議的具體效力。多選題中比較容易出現以下幾個內容: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限制訴權。
(2)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獨立的效力,合同的解除、變更、無效和終止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判斷題)
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項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效力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多項選擇題)
4、仲裁程序(重點掌握)
今年新增了“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有關內容。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一定公開進行,與訴訟的原則相反。訴訟則必須公開,但不一定開庭。
(2)在仲裁當中仲裁員出現特殊情況,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這些情況影響裁決的公正性,比如:仲裁員是某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仲裁員是某方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或仲裁員私自會見了當事人并接受了當事人代理人的禮品等情況,都有可能影響裁決的公正合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請求仲裁員回避。(多項選擇題)
當事人的仲裁員回避申請,應該在首次仲裁開庭之前提出。若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之前提出請求。(判斷題)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若要求回避的仲裁員是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因仲裁員棄權而無法形成少數服從多數的,由首席仲裁員作出意見。(單選題)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單選題)
仲裁裁定一經作出,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斷題)
雙方接受調解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產生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斷題)
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裁決應該被依法撤銷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
(二)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適用的范圍
建議記憶不適用行政復議的范圍。
在適用行政復議的范圍中,注意第1項中的“吊銷營業執照”、第6項中的“變更、廢止農業承包經營合同”、第7項中的“違法集資”及第10項中的“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費”。
不適用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多項選擇題)
(1)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2、行政復議的程序
◎主要涉及的時間為:5日、15日和60日。
◎行政復議管轄的規定(新增內容)。
按照行政復議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從知道具體的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以后,應該在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期限內,當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或規定的時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單選題)。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的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判斷題)
行政復議的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判斷題)
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的機關。具體為:(難點、新增加)(單選題、判斷題)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等實行垂直領導的國家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對于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應該向派出機關申請復議。這里的派出機關相當于縣級人民政府的上級部門。對地主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應該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對于國務院的各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
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對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分不同情況處理,注意教材中的第4類情形: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在行政復議作出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程序終止。
(三)訴訟
1、訴訟管轄
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根據案件性質、影響大小確定。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單選題)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但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訴訟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多個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各個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實踐中由最先收案的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的確定:可以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以被告住所地、以法律事實發生地等來確定管轄。(多選題)例如北京某廠家與上海某廠家簽訂一個合同,規定上海廠家向北京交貨,北京廠家付款。現在上海廠家將貨發到北京,北京廠家拒絕付款并以所交付的貨物質量不合格且數量不夠為由將上海廠家告上法庭,按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北京廠家必須去上海提起訴訟。但北京廠家向北京法院提出的訴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標的物即交易的貨物在北京,可以以此確定訴訟管轄。
適用特殊管轄的情況有:(多選題)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重點)各種題型都有可能涉及到,任何時候都不要出現錯誤。
時效分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兩類,二者起算不同: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時開始計算,而保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四年。保護時效期間為二十年。(單選題)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況有:(多選題)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損毀或丟失的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四年的情況有: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2)技術進出口合同。(技術合同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例如:甲2003年3月1日將一批貨物存放在乙的倉庫中,待甲7月1日提貨時發現部分貨物丟失,甲要求乙進行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A. 2003年3月1日到2003年9月1日
B. 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4月1日
C. 2003年7月1日到2004年7月1日
D. 2003年3月1日到2005年3月1日
答案為C選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上訴權歸于消滅,但實體的權利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自愿發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判斷題)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今年新增內容)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相同點:
(1)都發生在訴訟時效的進行中
(2)都出現法定事由
(3)都是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還是結合例題進行記憶。
中止是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現,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法定事由消失,時效繼續計算。而中斷則是在法定事由消失以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暫停)
(1)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
(2)其他障礙:指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如權利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及法定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等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單選題)例如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時間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那么最后6個月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注意法定事由出現的時間。如果8月1日至9月1日發生地震,訴訟時效期間可以暫時停止計算,法定事由消失以后,訴訟時效繼續計算。如果地震發生在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則不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期間不停止計算。如果地震發生在5月1日至8月31日,則時效期間順延兩個月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歸零)。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3、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一般掌握即可)
(1)通過訴訟解決經濟糾紛,適用兩審終審原則。
(2)審判解決經濟糾紛一般是公開進行的,但不一定開庭。涉及國家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的,可以上訴。上訴期限為:判決15天,裁定10天。注意,仲裁作出的裁定是不能上訴,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可以上訴的。(單選題)
二審法院對于不服一審而上訴的案件,其處理有不同情況:(單選題、判斷題)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4)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訴。因為發回重審的案件視同一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誤的,可以向原審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判斷題)
執行程序的一個重要內容: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單選題)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輔導方案 教材訂購熱線:010-62168566
會計職稱輔導科目 |
精講班 |
沖刺班 |
串講班 |
報名 | |||||
課時 |
主講老師 |
試聽 |
課時 |
主講老師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40 |
20 |
6 |
|||||||
22 |
6 |
||||||||
50 |
21 |
6 |
|||||||
21 |
6 |
||||||||
20 |
6 |
||||||||
會計證課程輔導方案 |
精講班 |
沖刺班 |
報名 | ||||||
主講老師 |
課時 |
試聽 |
主講老師 |
課時 |
試聽 | ||||
《會計基礎與實務》 |
60 |
20 |
|||||||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 |
40 |
||||||||
《初級會計電算化》 |
彭 云 |
|
|
|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吧會計職稱欄目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會計職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