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1.仲裁的適用范圍(P19)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②行政爭議
③勞動爭議
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考生熟練掌握哪些爭議“不屬于”《仲裁法》的調整范圍,注意單選題。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申請仲裁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答疑編號20010109: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則(P20)
(1)協議仲裁
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仲裁協議的效力(P21)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2004年)
[答疑編號20010110: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斷題)。
5.仲裁裁決(P22)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不公開進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二、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P23)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①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②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例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有( )。(2006年)
A.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B.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C.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D.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的
[答疑編號2001011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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