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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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五、會議制度(重點) 所有組織法都涉及會議制度的內容,考生要從以下幾方面比較一下會議制度的內容: 1、會議召開的條件。 2、會議召開的頻率。 3、臨時會議召開的條件。 4、特別決議通過的方式。 5、哪些決議屬于特別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合資和合作企業都涉及董事會;破產法主要涉及債權人會議。 (一)會議召開的條件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要求過半數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創立大會需要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才能召開。 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需要代表2/3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 (二)會議召開的頻率 合營、合作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2/3時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 3、持有公司股權達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 4、董事會認為必要 5、監事會提議召開 債權人臨時會議召開的條件: 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或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 (四)特別決議通過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包括: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通過方式為: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的內容完全一致,但在決議通過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特別決議事項包括的內容 合營企業中,需要合營企業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的事項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通過方式: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合作企業中需要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修改合作企業章程;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并、分立、解散;變更組織形式;資產抵押。通過方式: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必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通過方式: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債權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必須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通過方式:由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部分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可以同未通過計劃的組協商,由該表決組再表決一次。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合營、合作企業特別決議事項都包括: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修改公司章程。 3、合并、分立和解散。 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業變更組織形式也是由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合作企業資產抵押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都涉及董事會,那么這些企業的董事會有哪些區別? 首先,在董事會的性質上,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是權利機構。 其次,從人數構成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名董事組成。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不少于3人。 再次、在董事長的產生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合營企業的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的產生方法由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第四、從會議召開的頻率上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合營、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從董事的任期上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為3年。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合作企業的董事的任期與股份公司相同,為3年。 第六、在會議召開的條件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合營、合作企業需要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七、在董事會的議事規則上,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只能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合營、合作企業都可以委托非董事代為出席。 第八、在董事會決議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合營、合作企業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六、擔保 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都涉及擔保。 《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在《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做擔保。《破產法》中規定,破產企業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其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公司法》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的財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經理違反規定,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責令取消擔保,并將收益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應該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作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合同法》關于保證責任的規定包括: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該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對物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例如:甲乙企業之間有100萬的債務債權關系,甲為債權人,丙為保證人。乙以自己30萬的財產做抵押,請丙保證70萬。如果乙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當先執行乙企業的財產,拍賣或變賣用于清償。如果乙的資產拍賣所得為3萬,那么保證人丙的保證責任仍為70萬。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債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損毀、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全部或部分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內減免保證責任。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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