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1.
【正確答案】 (1)甲公司應當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甲公司還可以向C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甲公司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解析:A省B市C縣的環保局作出對甲企業罰款5000元的決定,作出決定的時間是4月30日,但是甲公司知道的時間是5月1日。如果甲企業認為罰款決定侵犯了它的合法權益,甲企業有兩個選擇,第一是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選擇C縣環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第二是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是C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是B市環保局。B市環保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有兩種情況,第一是維持原決定,第二是變更原來的決定。如果甲公司對變更后的決定仍不服時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此時可以找縣環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找到市環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B市環保局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只能找縣環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對人民法院的裁決仍不服時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復議了。
【答疑編號9830】
【該題針對“行政復議的基本規定”,“訴訟的基本規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知識點進行考核】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講義(1)
1999-2007初級和中級會計職稱歷年試題匯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