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
2.需要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3.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的財產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留置權執行。( )
4.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單位財會人員代為建賬或辦理賬務。 ( )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是:責令提前繳納在先,責成提供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在后。( )
6.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免除。( )
7.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得轉借、轉讓發票,但根據需要可以代開發票。 ( )
8.對偷稅行為加收滯納金,應自稅款當期應納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 )
9.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義務。( )
10.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于2006年3月8日繳納的稅款15萬元拖至3月18日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該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0.075萬元。 ( )
四、綜合題
1.松山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營網站服務。在2006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公司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松山公司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10萬元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松山公司不同意稅務機關的意見,并以此為由拒繳稅款。
稅務機關在責令限期繳納無效后,作出了暫停松山公司使用發票的處罰決定。松山公司對此處罰決定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求:簡要說明松山公司與稅務機關發生的納稅爭議中,稅務機關的意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松山公司拒繳稅款的做法是否合法;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