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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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經濟法概論在學習中起的法律基礎性學習的作用,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在考試中只有廣度,沒有深度。在近三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2007年13分,題型主要是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法和經濟法的概念。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質(P2)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2、法的形式(P4)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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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規(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國務院;
(4)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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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際條約。
【解釋】注意不同形式的“制定機關”。
【例題1】下列選項中那些不是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憲法
C、法律
D、判決書
【答案】AD
【例題2】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B.國務院制定的《總會計師條例》
C.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D.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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