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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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士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士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作調整。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別稅額。
【例題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的是( )。 (2007年)
A、建筑面積
B、使用面積
C、居住面積
D、實際占用的土地的面積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根據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例題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在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之前,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答案】×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十地使用稅(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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