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內容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會計控制主要內容有:(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2)授權批準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預算控制。(5)財產保全控制。(6)風險控制。(7)內部報告控制。(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9)其他控制。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 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
1 .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2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且自畢業之日起2 年內(含2 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到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會計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 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 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 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可以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四、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五、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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