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別納稅調整
1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2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3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抵于稅法規定正常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4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五)虧損彌補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 年。
(六)非居民企業取得符合稅法規定情形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其他所得,參照上述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上述有關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不得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按照稅收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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