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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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的有關內容
一、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匯票。
2 .出票。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 .持往異地辦理結算。
4 .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 個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 .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
6 .出票銀行與代理付款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7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三)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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