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程序
1 .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 1 )簽發匯票并將承兌后的匯票交收款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 2 )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 3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商業承兌匯票。
( 4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 5 )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7 )持票人開戶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2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
( l )出票并申請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 2 )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 3 )出票人將銀行承兌后的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
( 4 )提示付款程序同商業承兌匯票。
( 5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銀行承兌匯票。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 7 )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8 )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四)商業匯票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 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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