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單位內控制度(P63)(重點)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P65)
十三、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P71)例2—9
十四、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P72)
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承擔責任。
十五、會計機構負責人(P73)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十六、總會計師(P73)
1、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和經濟核算,參與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
2、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十七、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P75)
十八、會計從業資格的后續管理(P76)
1、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注意單選題),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調轉登記
①在同一管轄范圍內: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②在不同管轄范圍的: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十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P78)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二十、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的工作。(P81)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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