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政府會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三、社會會計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
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審計業務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而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定約束力。
審計業務約定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單位印章。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還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審計報告種類包括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帶強調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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