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及征收范圍
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現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1、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在報關進口環節,除依法繳納關稅外,還繳納增值稅;
4、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法定行為;
5、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6、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7、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主要有: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縫紉業務等
二、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區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三、增值稅稅率
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4%,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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