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大綱
(一)掌握法、法律和經濟法的概念
(二)掌握法律規范與法律關系、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
(三)掌握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
(四)熟悉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五)了解法的本質、特征、形式和分類、法律體系與經濟法律關系
二、本章重點與難點
第一節 法和經濟法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類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法、行政規章、國際條約等。
二、法律規范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它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某種法律權利,并規定一定的法律義務。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構成。
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適用該法律規范的情況和條件。
處理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允許人們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實際上即為規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本身。
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在違反本規范時,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法律規范可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按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法律規范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
(二)法律體系
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劃分為以下主要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法律部門;
2.民法商法法律部門;
3.行政法法律部門;
4.經濟法法律部門;
5.社會法法律部門;
6.刑法法律部門;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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